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鬆綁 放款主體及資金來源擴大
時間:2009-06-10 10:06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二是擴大了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資金進行境外放款。三是簡化了境外放款的核準和匯兌手續。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資格和額度的核準管理制度,明確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匯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
外管局負責人表示,《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寬了境外放款的資格。經外匯局核準,只要放款人和借款每人平均依法註冊成立,且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具備擁有良好的經營記錄並在近3年內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等條件,均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放款。
《通知》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外匯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所得外匯資金以及參加外幣資金池的資金,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進行放款。
外管局負責人表示,境外放款可以採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內企業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二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此外,如果境內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設有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也可通過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放款方式進行放款。
在境外放款的具體政策方案設計上,負責人表示,我們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主要體現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資格管理,對境外放款額度設置了兩道量化門檻: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放款人所有者權益的30%,同時不得超過其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協議投資額,以低者為限;明確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將境外放款的額度核準、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境內外匯資金劃轉以及匯出入等納入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匯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設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的保障條款等。
編輯:邵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