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開放民營銀行設立後,島內銀行數量迅速增加,金融機構過度競爭造成平均獲利能力及資産品質降低,市場競爭力持續下降。為通過同業兼併擴大金融機構規模,減少金融機構數量,臺灣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推動金融機構合併。然而金融混業經營又會衍生出一些弊端,且由於該舉措早于臺灣金融監管改革,等到臺灣實現金融監管一元化之後,問題和漏洞已經很多。
(一)政商勾結嚴重,外部監管鬆弛。島內政商勾結對臺灣金融監管的侵蝕表現在:一方面,通過違規操作增加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另一方面,干擾金融檢查,影響官員任命到弊案檢調,金融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時投鼠忌器,以致臺灣金融監管中大量存在“有問題查不出來,查出來懲罰不了”的情況,這種現象在臺灣基層金融機構與監管組織中尤為普遍。憑藉政商關係,有的企業或個人可以向金融機構超貸,如以市值500萬元的房子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還貸時將房子交給銀行了事,多出的1500萬元就落入自己的口袋,並憑藉自己的政商背景,使金融監管機構退避三舍。以2007年初島內爆發的“力霸風暴”為例:該集團是臺灣擁有5家上市公司的前20大企業集團,憑藉政商勾結,運用超貸、關係人貸款、金融內控放水、運用人頭公司與人頭賬戶、內線交易等手法掏空上市公司資金,最終一夕之間土崩瓦解,股東資産損失500億元新台幣以上,波及島內約50家上市櫃公司。該集團金融舞弊早有跡象,但憑藉與陳水扁的深厚密切的政商關係,使金融監管部門明知力霸集團有問題也長期不敢輕舉妄動。再如陳水扁執政時期借“二次金改”名義限期實現公營銀行民營化,使得“三家分晉”的戲碼在臺灣上演,蔡家(國泰、富邦)、辜家(中信、開發)和吳家(新光、臺新)通過低價買入公股,金融資産自1999年至2004年膨脹了2.2倍,某些政商勾結的交易直到陳水扁下臺後才為世人所知,島內政黨輪替前則是金融監管的盲區。目前,島內雖然已經成立一元化的“金管會”,擔任獨立性較強的監管角色,但該監管機構同時要落實行政部門政策,接受立法部門備詢,並不能避免政治力的介入。
(二)法規存在漏洞,內部監管失效。隨著臺灣經濟的自由化和國際化,跨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和跨市場的金融工具不斷涌現,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後更凸顯既有法規的漏洞,內線交易問題尤其為人詬病。臺灣民營銀行多是以集團企業的子公司出現的,企業負責人可能會將民營銀行當作自己集團資金調度的庫房,任意違規借貸。雖然董監事會制度應發揮內部監控作用,但民營銀行董監事多由企業負責人的親友擔任,無法真正發揮內部監管功能。仍以力霸集團為例,其與“中華商銀”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均掌握在王氏家族手中。王氏家族運用其在力霸旗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佔多數的優勢,做出最有利於該家族的決策處置。再如2006年3月臺灣5大電子集團之一的明碁電通公司公佈鉅額經營虧損後,股價在5個交易日內重挫20%,而在此前的3個月內,明碁高級主管曾大量出脫股票,幾乎只賣不買,尤以董事長釋股最多。“明碁風暴”使臺灣企業弊案風暴由傳統産業和家族企業延燒到具有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高科技産業,其涉嫌內線交易的問題顯示臺灣防堵法規漏洞、加強內部金融監管的迫切性。
(三)忽視消費金融,監管不夠全面。長期以來,臺灣金融業以企業法人為服務對象,消費金融處於低層次發展的邊緣地位。因此臺灣金融監管對消費金融的監管也存在欠缺,表現在:一是未對授信行為進行有效監管,“金管會”對信用卡和現金卡惡性競爭可能産生的風險重視不夠,對業務中放鬆授信標準和風險管理的行為未及時有效糾正;二是未對行銷不當進行有效監管,未要求銀行重視客戶選擇的適當性,以及規範資訊披露;三是未對卡債風險進行審慎預警,臺灣將逾期6個月作為劃分不良貸款的標準比國際上通行的3個月要低,一定程度上隱藏了雙卡貸款品質的惡化程度。在這種背景下,2005年臺灣爆發了嚴重的“卡債危機”,逾期貸款激增,並衍生出一系列社會問題。
(四)監管力量不足,處理效率不高。臺灣一線金融檢查人力,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品質上,都遠遠不能滿足正常金融檢查頻率的需要。再加上金融檢查單位的薪資不如一般的金融機構,人才流失嚴重,更影響了臺灣金融檢查人員的素質。處理金融弊案的司法部門也力量不足,島內法官通常是在大學法律系畢業後通過考試取得法官資格,能考上的多是很會讀書的“乖學生”,涉世不深,面對複雜的金融弊案,要弄清股市操作手段和會計做帳已經不易,查出弊端更需要相當深的功力和足夠長的時間。金融監管力量不足不僅影響弊案調查,還影響弊案處理。2000年3月,臺灣的中興銀行總經理出於私人關係對臺鳳集團的鉅額貸款不加任何授信調查指示“立即貸”,甚至出現大批員工連夜搬運現金的情況,引發民眾擠兌,最後臺灣“中央存保公司”進駐平息風波。但臺灣“財政部”接管中興銀行後卻使其虧損快速攀升,中興銀行曾為島內資本額的最大民營銀行,案發時凈資産195億元新台幣,被接管後兩年時間已經虧損800億元新台幣,耗掉可以設立8家銀行的資本,成為島內虧損最多的銀行。查出弊案後如何進行整頓和改善成為金融監管工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問題。
臺灣加強金融監管的舉措
為解決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臺灣當局從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測、強化金融預警機制等方面出臺一些舉措。
(一)降低銀行逾期放款比率,改善金融機構體質。一是與國際接軌,修正逾期放款定義2005年7月1日起實行修正後的“銀行資産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並於2007年起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二是採取“加強降低臺灣銀行業逾期放款措施”,獎勵逾期放款比例低的銀行,簡化其申請案件的流程;對逾期放款比例高的銀行採取不同處置措施。2005年制定“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銀行可以“事後備查制”取代以前的“事前審查制”。三是強化對金融衍生品管理。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中,規定資産品質、資本充足性及備抵呆帳的提列符合標準的銀行,採取負面表列、事後備查的方式;對不符合標準的銀行,限制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控制內線交易,加強金融市場監管。對內線交易明確修法,加重處罰,修訂“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打擊交叉持股現象。雖然島內目前對內線交易是否應“除罪化”有較大爭議,但“證券交易法”對此仍有較嚴格的規定,公司內部人或者重要關係人在重大影響股價消息未公開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違反者處以刑責,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具體規定是:“該項各款所列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有買入或賣出之行為,違反該規定者,即構成內線交易。”
(三)強化消費金融監管,採取“358措施”。對信用卡和現金卡的逾期帳款比率超過3%的,限期改善;超過5%的,發函糾正;超過8%的,暫停業務。各發卡機構自2004年起每月定期申報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並於銀行局網站中披露。
(四)促進資訊披露,建立金融預警機制。自2004年起臺灣銀行業依“銀行應按季公佈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上網公佈重要財務業務資訊。2008年12月“銀行法修正案”通過後,各銀行須定期公佈轉銷呆帳達5000萬元新台幣以上、貸款半年內發生逾期轉銷呆帳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客戶資料,以揭露惡意欠款不還的呆帳大戶行為。
(五)加速處理不良金融機構與不良貸款,使善後措施制度化。2005年臺灣通過並實施“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截至2008年10月31日,該基金共處理54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依法賠付2060億元新台幣。臺灣銀行業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也自2002年4月的8.09%的高峰,降至2008年10月底的1.54%。根據2008年12<月的“銀行法修正案”,臺灣將銀行按資本狀況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4個等級,要求其採取不同措施。對“資本不足”銀行,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改善計劃,“金管會”也可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産;對“資本顯著不足”的銀行,可解除負責人職務、降低負責人酬勞等;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主管機關要在90日內接管,銀行經營權及財産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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