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月28日消息,證監會日前制定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工作調整方案,作為證監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將分期分批授權36家派出機構審核五項行政許可事項,包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六項常規證券業務範圍等。新方案自3月1日起施行。同時,證監會擬取消設立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等三項行政許可事項,改為事前告知性備案管理。
此次調整的內容均為機構部負責審批的證券公司行政許可事項,這五項授權派出機構審核的證券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包括: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變更註冊資本(上市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等事項除外);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外);變更六項常規證券業務範圍。
這五項事項的授權並非全線鋪開,而是考慮派出機構的承受力,條件成熟一批,授權一批。接下來,證監會將對派出機構進行摸底,從審核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內部工作流程是否完善、內部檢查監督機制是否健全等方面進行考察。
證監會擬取消審批的事項包括:變更公司形式;變更註冊資本的部分審批,主要是不涉及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審核的增資事項;設立集合資産管理計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擬取消審批的事項,由於涉及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將在履行法定程式後,取消審批,改為事前告知性備案管理。對於擬取消審批的三項事項,證監會正在推進過程中。涉及證券公司設立關閉、創新業務以及跨部門協調等政策性較強的事項,仍由機構部審核。不過,上述負責人透露,未來創新業務成熟時不排除也授權給派出機構審批的可能。
對於此次行政許可機制調整,上述負責人表示,授權派出機構審批部分事項和擬取消部分審批事項,是監管審批方式的轉變,不是放棄或者放鬆監管。(蔡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