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規範信用卡行銷:不激活不得收費

2011-01-28 09:37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程軼文

  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銀行不得扣收任何費用;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持卡人可與銀行協商,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銀監會昨日公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針對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做出明確規範。

  規範發卡銀行的行銷行為,是此次《辦法》的一個重點內容。《辦法》從行銷材料、人員管理、面談面簽、資訊披露和保密義務、資料保存備查5個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對單一採用發卡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紹業務資訊、隱瞞重要資訊、未經客戶授權進行交叉銷售等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迅猛發展,目前信用卡總量已達到2.1億張,全年信用卡交易量達5.1萬億元,其中消費金額2.7萬億元,對拉動內需、促進消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少數商業銀行出現了信用卡業務違規操作甚至“亂行銷、髮發卡、亂簽商戶”的現象,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

  給學生發卡須家長“點頭”

  《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附屬卡除外),並從初始額度、調整額度、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護。

  “此前,有的商業銀行不加限制地在學校大肆發卡,學生刷了卡還不起錢,銀行就找家長要。”一位銀監會相關人士説。

  而《辦法》出臺後,銀行不能再令家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辦法》中規定,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發卡銀行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即父母或監護人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並確認其真實性,而提高學生信用卡額度同時需要家長的擔保。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同一申請人核發學生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得超過兩家(附屬卡除外)。

  帳單週期內不得重復收超限費

  對於此前備受爭議的“超限費”,在此次頒布的《辦法》中也做出了明確規定: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必須以持卡人開通此項服務為前提。

  記者昨日走訪多家銀行獲悉,目前,大部分銀行的信用卡都“默認”給予持卡人10%的超限額度。不過,“超限”並非免費午餐。通常的超限費標準為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照此計算,刷卡“超標”1000元便要繳納50元超限費。

  此次《辦法》中規定,發卡銀行必須在持卡人開通超限額用卡服務之前,明確告知持卡人關於超限費收費形式、計算方式、關閉此項服務的權利等資訊,一個帳單週期內不得重復收取超限費。

  可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

  《辦法》對商業銀行處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導致償還能力下降的情況做出了創新性安排,允許商業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並對個性化還款協議的催收行為和後續處理予以規範,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以保護具備還款意願的持卡人權益。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個性化還款協議是針對一些家庭財務狀況突然惡化的持卡人而推出來的,他們有意願還款,但是卻無錢可還,這種情況下,持卡人就可以和銀行協商,制定一個新的分期付款的還款合同。否則,銀行按日罰息,將會損害這些具備還款意願的持卡人的利益。 (董長青 沈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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