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保險業監督管理三個合作諒解備忘錄先後簽署;
2010年9月12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正式生效,此前簽署的一系列有關金融合作的協議,被納入這一框架協議的早期收穫條款之中。
一系列法律動作標誌著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
“在兩岸金融合作深入推進的背景下,認真研究兩岸金融合作司法保障的領域、理念、途徑等問題,無疑是兩岸司法界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在近日召開的“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研討會”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説,金融司法的水準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金融發展的水準,司法機構在兩岸金融合作背景下所表現出的司法品質,對合作前景將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保障護航金融合作
儘管《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生效時間不長,但是臺商投資企業在大陸早已深深紮根並獲得蓬勃發展,司法領域已經有大量涉臺資企業金融類訴訟案件出現。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王國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兩岸金融合作取得共同發展的同時,涉臺的金融糾紛也趨增多,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涉臺商事糾紛案件196件,比2005年翻了一番,其中金融案件大約佔到15%。
在公丕祥看來,法院對兩岸金融合作提供司法保障的領域其實很寬廣:從案件範圍來看,涉及銀行借款、擔保、信用證、票據、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領域的訴訟均可包含在金融案件之中;從案件類型來看,不僅涉及上述領域的民事糾紛案件,而且涉及金融監管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及貸款詐騙、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案件也應包含在金融案件範疇之中。
另外,“公司是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由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債權人與投資者利益侵害所形成的訴訟雖不能劃入金融案件範圍,但金融司法應當將其納入視野甚至應當予以高度關注。”公丕祥説。
對於金融企業包括進入大陸金融市場的臺資金融企業而言,面對著治理機制運作良好、財務資訊真實可靠、董事高管恪守職責的交易對象,其交易安全無疑將會得到更好的保障。公丕祥認為,法院需要改進司法裁判尺度,在公司治理上更加嚴格地執行修訂後的公司法,用司法裁判宣示和要求企業按照公司章程和財務準則行事,以增強金融業者對金融法制環境的信心。
兩岸合力打擊金融犯罪
洗錢、詐騙、偽造變造貨幣等金融犯罪,危害巨大,成為兩岸金融合作所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
臺灣亞洲大學、逢甲大學客座教授施茂林説,金融犯罪是智慧型犯罪,其具有複雜性、跨境性、隱匿性等特點,會給案件偵辦帶來很多困難。
施茂林認為,兩岸在打擊金融犯罪上面臨著一些共性的問題,因此,應當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合作,雙方司法人員可以相互交流、取經、借鑒,可以學到更多專業知識,另外就是建立共同防治策略。
公丕祥對此也有同感。他認為,隨著兩岸金融合作的深入,打擊相關金融犯罪必然成為兩岸司法機構更加重要的職責。對於破壞兩岸金融合作和金融秩序的詐騙、洗錢、背信、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犯罪,兩岸司法機構應當協調一致,採取協同措施予以打擊。具體來説,在互助偵查、交換犯罪有關情資以及互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等方面,兩岸司法機構應加大合作力度。
加強司法互助求得共贏
談起涉臺案件民事審理的困難,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沈湧説,"送達難、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致使兩岸互涉案件的訴訟活動難以順利進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
2009年4月26日,海協會與海基會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這一協議為海峽兩岸在調查取證領域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依據,雖然這一協議是針對刑事司法領域,但相關規定可資借鑒。
沈湧認為,如果兩岸能就有關民商事司法領域中的相互合作早日達成協定,必將極大便利兩岸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目前,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代表兩岸進行司法互助溝通、談判中,已經取得一系列成果,而實踐中,海協會、海基會也常常受人民法院委託承擔一些兩岸之間司法文書送達、幫助調查取證等司法互助事項。因此有人士認為,未來通過海協會、海基會簽訂兩岸民商事司法互助協議也值得期待。
亦有與會人士認為,如能通過兩岸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為仲介開展司法互助將極為便利及專業化。目前,在實務中,不少大陸律師事務所已基於個案建立了同臺灣律師事務所的具體業務協作。而大陸開放對臺灣居民司法考試,許可臺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地試點設立分支機構,亦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由於歷史因素,兩岸金融債權保護以及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這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同類案件不同處理結果的現象發生。
公丕祥説,此種現象並非一朝一夕可以消除,需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去緩解乃至妥善解決。要建立兩岸司法交流和司法公開機制,最大限度地讓兩岸對彼此的金融法制現狀有深入的了解,讓兩岸金融業界以及相關主體形成對具體金融行為合法性的準確預期。
不少與會專家共同認為,在處理涉及兩岸金融合作的金融糾紛時,要擴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適用,加強訴訟調解等柔性司法機制的運用,以便更好地消除分歧,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記者 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