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行政院”“院”會2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海外公司到臺募集、發行、買賣及私募有價證券規範,並周延禁止操縱有價證券交易市場及內線交易規範。
草案修正內線交易的主觀意圖要件,規定對於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不得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或意圖造成其交易活絡假像。
不過,草案也訂定內線交易免責條款,行為人交易若是執行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訂立的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且契約並非行為人意圖規避內線交易規範才訂立者,得作為內線交易免責抗辯事由。
草案規定,海外公司發行的股票,首次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的管理、監督,準用“證交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