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農工建等銀行違規辦理外匯業務被罰

2010-10-29 09:49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編輯:程軼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部分銀行違規辦理外匯業務處罰情況的通報

  為維護國家經濟和金融安全,嚴厲打擊“熱錢”,從2010年2月份開始,外匯局在部分外匯業務量較大的省市組織開展了應對和打擊“熱錢”專項行動,加強對無真實貿易或投資背景違規跨境流動資金的打擊。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查實各類外匯違規案件197起,累計涉案金額73.4億美元,已立案和處罰違規案件178起。為強化銀行、企業合規經營意識,警示和教育違規主體,營造打擊“熱錢”的社會合力,外匯局將分期按照主體類型對查處的外匯違規案件進行通報。

  在專項行動中,外匯局對銀行結售匯、短期外債、離岸金融、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等業務進行了重點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各外匯指定銀行在不斷改善金融服務的同時,合規風險意識有所增強,合規經營的總體狀況進一步改善。但仍有部分銀行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經營,在辦理結售匯等業務中,沒有嚴格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使“熱錢”有機可乘,影響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金融健康穩定發展。現將已做出處罰的銀行外匯違規案例通報如下:

  2007年11月22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市分行為某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3150萬港元,結匯資金申報用途為購地保證金,實際上是向某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貸款,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華支行為28位境內個人辦理跨境收匯業務,其中20人和8人分別從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匯後立即結匯劃轉給某境內個人,屬於分拆結售匯,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支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國銀行寧波鎮海支行為某公司辦理外債結匯1358萬美元,結匯用途與外匯局核準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規定期限將結匯資金直接付給收款方,違反外債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責令該支行改正並處以罰款。

  2009年5月7日和8日,中國銀行西寧古城臺支行為某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8530萬港幣和2820萬港幣,結匯資金用於資本投資,超出該公司經營範圍,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支行做出暫停結售匯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德國北德意志州銀行上海分行為多家中資銀行辦理信用證進口代付業務12筆,共計2698萬美元。該行在未通知中資開證銀行的前提下,將對上述中資銀行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其境外分行,違反了外債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8年2月1日,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為香港某居民辦理結匯1100萬港元,用於購買非居住用房,違反國家關於境外個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購買自住商品房的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金本結匯35筆共計超過1億元人民幣,未嚴格審核或依法留存結匯憑證等,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9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營業部轄屬臺江支行等機構未按規定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涉及42筆,金額折合26.5萬美元;轄屬鼓樓支行等機構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延期付匯業務,合計3筆,金額折合294萬美元。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上述各支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外匯指定銀行作為經營外匯業務的主渠道,應進一步牢固科學發展的理念,認真承擔社會責任,嚴格遵守各項外匯管理政策。上述通報所涉各家銀行應高度重視,對照檢查,認真整改。各銀行機構應從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合規經營。外匯局在繼續改善金融服務,便利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同時,將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的監管,不斷提升外匯檢查手段,提高效率,依法嚴厲打擊“熱錢”跨境流動,促進涉外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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