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做好《旅遊法》的立法工作,國家旅遊局于2月15日在京召開《旅遊法》立法專家座談會。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中央民族大學、中山大學、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上海師范大學等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就立法過程中需要重點調研論證的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國家旅遊局副局長杜一力出席會議並對《旅遊法》起草的背景、進展及草案第一稿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
與會專家普遍認為,正在制定的《旅遊法》是一部國家的綜合性法律,而不是一部部門法。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應堅持綜合性原則,以國家立場和視角謀劃旅遊發展。除大的原則外,對旅遊者權利、旅遊經營者權益、旅遊規劃的體係和內容、行業行政許可、旅遊資源等具體內容,與會專家各抒己見。
明確旅遊者權利的特殊性
旅遊者的權利問題是《旅遊法》作為國家綜合性大法的根基,是《旅遊法》中的權利主體,更是以人為本理念的集中體現。因此,對于旅遊者權利問題的關注成為專家討論的焦點。
與會專家認為,對于旅遊者的權利,如休假權、旅遊自由權等,應體現出旅遊者與一般公民權利的差異性。中山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校長助理保繼剛認為,旅遊者與一般公民的權利差別,要在《旅遊法》條文中體現出來,這就需要從世界旅遊組織或者國際上對于旅遊者的定義來重新思考。旅遊者是離開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去旅遊、休閒度假或者履行公務的特殊人群。他們處在異地,在一個不熟悉的環境內,需要一些什麼樣的保護?把這一點研究透徹,就可以把旅遊者的權利描述得更明晰。
對此,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楊富斌也表示讚同。他說,《旅遊法》中對旅遊者權利的表述一定要明確旅遊者的特殊性。此外,應結合旅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來界定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還有不少專家針對條文中是否應對旅遊者權利一一羅列提出了不同看法。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對旅遊者的權利不宜一一羅列,因為總會挂一漏萬。
上海師范大學旅遊學院副教授王玉松則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列舉了消費者有9大權利,《旅遊法》就沒有必要將這9大
權利再一一列舉,而應該列舉旅遊者作為一類特殊的消費群體所應具有的特殊權利。
對于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不少專家也給出了相應建議。馬懷德教授建議權益的對應義務主體所承擔的義務,就是旅遊者的權利。旅遊者的權利,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即旅遊者到底與誰發生關係,如旅遊經營者、旅遊設施的提供者、管理者等所要承擔的義務角度加以明確。
王玉松副教授從實用性的角度提出了旅遊者權利界定的方法。“我認為要抓住旅遊活動的特點、旅遊者身份的特殊性,比如旅遊者很需要信息的透明,
所以要強調知情權;比如旅遊活動通常在異地,所以要強調救濟權。每一項權利提出時,要有充分的理論必要性和實踐必要性。另外,對于近年來大量出現的自助旅遊者,《旅遊法》的相關條文也要界定和規范。”
除旅遊者權利問題之外,一些學者還針對旅遊者相關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保繼剛提出《旅遊法》中的旅遊者還應包括入境旅遊者。他說,入境旅遊者的權利也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入境旅遊者在出現旅遊糾紛或官司時也可以遵循《旅遊法》。
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王天星則根據國外法典,提出《旅遊法》中涉及的旅遊活動,應該排除一部分如學生春遊、工會活動、自助遊等,避免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的重疊與衝突。
關注旅遊經營者的權益
一部法律在規定權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同時,還必須對其相對應方的權利與義務給出明確界定。針對《旅遊法》中對旅遊者權利的規定,與會專家表示,《旅遊法》主體中有旅遊者,就必須有相對方,即旅遊經營者;有旅遊者的權利義務,也必須要有其相對方的權利與義務。《旅遊法》應該兼顧介入旅遊活動各相關利益方的利益關係。
楊富斌說,《旅遊法》應考慮對旅行社權利的保護,而不是旅遊者提出的所有要求都滿足。如果對這些內容沒有體現,那麼《旅遊法》將是不完整、不全面的。美國在旅行社監管和法院的相關判例中,至少有六七個方面明確規定了旅行社免責。《旅遊法》立法宗旨應該是既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也保障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渠濤則從行業發展的角度,分析了對旅遊經營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他說,一部法律應該是基于現實,在準確認識現實的同時兼有前瞻性。如果只考慮旅遊者的利益,不考慮經營者的利益,肯定是不全面的。為保證行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旅遊法》應有旅行社及旅遊經營者的免責條款。不能一味懲罰,還應堅持“有責就罰,無責不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