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市民撥打本報熱線向記者反映,暑假期間,她準備帶14歲的兒子到雲南旅遊,咨詢多家旅行社後,得到的回復是大人要2300多元,而孩子則需成人價格基礎上另外加300元。“為什麼孩子旅遊還比大人貴呢?明顯不合理。”這位市民表示。
同條線路同樣地點相同旅遊項目,卻因不同的遊客而出現不同的價格差異。昨日,記者就此種現象,在市區多家旅行社進行了走訪,發現部分旅遊線路報價中,老人、小孩要加收100元-300元不等的額外費用。“年齡差別費”似乎已成為旅行社業內約定俗成的“行規”。記者走訪部分線路 老人孩子價更高
海南遊、雲南遊一直是市民青睞的熱門線路,當記者向一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員詢問海南遊的相關事宜時,她熱情地向記者介紹起了眾多線路特色旅遊項目。聽說帶有60歲的老人和15歲的孩子時,該工作人員馬上表示,“老人和小孩價格上要相對高一點,現在我們的海南五日遊價格是1750元/人,老人和孩子的價格是1850元/人。”
“為什麼小孩和老人要多收呢?有沒有都是一個價的?”記者問道,“有啊,海南六日遊的,全程不進購物店,統一報價2000元/人。”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海南遊分為幾種類型,一種是除了到必要的各景點旅遊外,還必須到線路規定的幾個購物點進行購物,而另外一種則不必到規定的購物點去,行程也較為緊湊。
記者隨意撥打了幾家旅行社的咨詢電話,大多數的旅行社對老人和小孩有一定的提價。同時,記者了解到,有的旅行社還表明對于學生線路價格也要多一些。有的甚至在合同的備注中說明:55歲以上的老人、學生費用另議。有工作人員介紹,對于12歲-23歲之間的報名者根據線路的不同需多收100-300元不等的費用。
走訪時記者還發現,國內線路中,除了海南、雲南,西安、北京、九寨溝等線路報價大多不存在收取“年齡差別費”的現象,而境外的線路幾乎都“因人而異”。旅行社購物能力弱 利益難保證
對于加價的行為,大多數旅行社的工作人員這樣解釋:老人、孩子以及學生消費能力差,這些人群缺乏購買能力。就如一家旅行社國內部的經理所說:“老人購物非常謹慎,舍不得花錢,而孩子幾乎沒有購買能力,地接社對于這些沒有購買能力的人群接待價格要高于普通人群,否則地接社利益難保證。”
不僅是年齡段不同標準有差別,地域不同,同樣的接待標準價格也不同,衡量的標準仍然是購物能力。一家旅行社國內部的經理表示,加價的線路大多是零團費或者負團費接待,地接社要憑借購物的回扣來保證自己的利益,沒購物就意味著他們無錢可賺,所以他們對消費能力弱的團隊接待價格就要高于高消費旅遊團,加價從某種程度上看也屬無奈之舉。
事實上,在同樣的線路中,有的旅行社提供給消費者的既有加價的產品,也有不加價的產品。但是客人在選擇時往往更為關注價格。諸如帶有購物點、老人小孩加價的1750元/人的海南五日遊,和沒有購物項目、不加價且保證有良好的服務的2000元/人的團報價,更多的消費者還是選擇了前者。
也有工作人員在採訪中明確表示,“加價”無可厚非。理由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價格已經放開,旅行社在組團過程中存在很大風險,作為企業經營行為,只要事先向消費者明確告知,做到透明消費,加價就應該屬于正常行為,畢竟團費低,老人和兒童購買力低也是事實。執法部門涉嫌違規 應加強行業自律
記者就上述現象採訪了市旅遊局旅遊執法大隊副隊長吳超,“因沒有購買能力而差別收費是完全不合理的,如果情況屬實,無論旅行社是否在相關合同上明確約定,都涉嫌違規。”“當事人締結合同必須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旅行社單方規定老人、小孩參加旅遊須加價,明顯對他們是不公平的,除了旅行社要加強自律之外,遊客改變消費習慣也很重要。消費者不要盲目或一味追求低價旅遊線路。要盡量選擇經營規范、信譽較好的旅行社,尤其是要注意合同內容及細節,避免落入低價陷阱。好的旅遊市場應該是遊客、旅行社、景區等多方面達到共贏的一種局面。”
5月1日起實施的新《旅行社條例》對于購物有了明確的規定,違規的導遊和旅行社將會受到嚴懲,這都有助于改變行業的潛規則。“我們也希望旅遊行業能夠真正像百姓期望的那樣陽光,遊客對于自己的旅程清楚明了、導遊不用再絞盡腦汁讓客人購物、旅行社能以自己特有的品質和服務贏得客人。”熱愛旅遊的市民王先生表示。市民養成良好消費習慣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介紹,從近期的投訴來看,目前在旅遊合同方面主要存在三大問題:一是以“零團費”、“負團費”、“低團費”等報價作誘餌,在旅遊合同中做手腳,把旅行社應承擔責任的條款模糊化,而對免責條款則一再擴大。二是信譽差的旅行社有意不與消費者簽訂旅遊合同,而是以具體的行程安排來代替合同。三是合同不兌現。許多遊客對此深感不滿,但又不知道用什麼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對此,據相關人士介紹,一般的旅遊項目必須注意選擇兩證齊全的旅行社,遊客要選擇漂流、探險、狩獵等特種旅遊的,除了查看兩證外,還須查看旅行社是否持有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認可其從事特種旅遊的證書。如果參加出境遊,則須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出境遊的經營資格。尤其要仔細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維權的基礎就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
旅遊者報名參加旅遊團時,應事先向旅行社咨詢,多比較幾家旅行社,選擇那些信譽較好的、實力較強的旅行社。選擇好出遊線路後,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正規的、詳實的旅遊服務合同。
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推薦使用省旅遊局、省工商局聯合監制的《省國內旅遊合同》、《省出境旅遊合同》示范文本,認真閱讀合同所附維權提示,以免被不規范的旅遊合同所坑害。合同條款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2)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3)報名與參團,包括旅遊者報名參團時應預先交納的費用,旅行社取消組團計劃時應承擔的責任及出現旅遊者無故退團時的責任。(4)參團旅遊的內容和標準。(5)雙方的權利與義務。(6)違約責任。(7)爭議的解決方式。(8)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具備了以上條款之後,旅遊者就可以簽訂合同,交納費用,依合同參加旅遊活動。
萬一在旅遊過程中出現質量糾紛,合同既是證據,更是行政部門、消費者協會調解和法律機關裁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