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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辜會談共同協議(1993.04.29)

2008-06-05 12:48     來源:國臺辦網站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汪道涵會長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辜振甫董事長代表兩會于本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在新加坡進行會談。本次會談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與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邱進益等參加會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年度協商議題

  雙方確定今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産權(智慧財産權)保護”及“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

  二、經濟交流

  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

  三、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

  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成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産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産業科技之交流。

  五、簽署生效

  本共同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實施。

  本共同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董事長

汪道涵 辜振甫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會談

  海協會長與海基會董事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協常務副會長與海基會副董事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

  二、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並簽署協議。

  三、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適當措施。

  五、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之入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董事長

汪道涵 辜振甫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聯繫主體

  (一) 關於寄送公證書副本及查證事宜,雙方分別以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繫。

  (二)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二、寄送公證書副本

  (一) 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及財産權利證明公證書副本。

  (二) 雙方得根據公證書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減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

  三、 公證書查證

  (一) 查證事由

  公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應相互協助查證;

  1、 違反公證機關有關受理範圍規定;

  2、 同一事項在不同公證機關公證;

  3、 公證書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案資料記載不符;

  4、 公證書內容自相矛盾;

  5、 公證書文字、印鑒模糊不清,或有塗改、擦拭等可疑痕跡;

  6、 有其他不同證據資料;

  7、 其他需要查明事項。

  (二) 拒絕事由

  未敘明查證事由,或公證書上另加蓋有其他證明印章者,接受查證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絕該項查證。

  (三) 答覆期限

  接受查證一方,應于收受查證函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覆。

  (四) 查證費用

  提出查證一方應向接受查證一方支付適當費用。

  查證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商定。

  四、 文書格式

  寄送公證書副本、查證與答覆,應經雙方協商使用適當文書格式。

  五、 其他文書

  雙方同意就公證書以外的文書查證事宜進行個案協商並予協助。

  六、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 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實施。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樹備 邱進益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通信學郵政專業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掛號函件查詢及補償事宜,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開辦範圍

  本協議所稱掛號函件係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新聞紙、雜誌及盲人文件。上述開辦範圍雙方得以書面協議增減。

  二、聯繫方式

  掛號函件之查詢由中國通信學會郵政業務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其指定之郵件處理中心(航郵中心)相互聯繫。

  其他相關事宜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政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繫。

  三、傳遞方法

  掛號函件通過第三地轉運辦理。

  四、查詢期限

  掛號函件查詢,應自原寄本人交寄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五、答覆期限

  接受查詢一方應于收受查詢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

  六、繕發驗單

  一方接收他方封來之函件總包、遇有掛號函件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即繕發驗單,由對方迅予查復。

  七、各自理賠

  掛號函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八、文件格式

  雙方各依郵政慣例印製查詢表格、驗單、答覆函及簡函,相互認可後使用。

  九、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與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十、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 生效實施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實施。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樹備 邱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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