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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1987.10.16)

2008-06-24 10:59     來源:國臺辦網站


 

(1987年10月16日)


    一、祖國政府熱誠歡迎臺灣同胞來大陸探親和旅遊,保證來去自由。

    二、臺灣同胞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須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在香港地區,由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辦理,或由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在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旅行證件。

    三、臺灣同胞來大陸時,海關憑上述旅行證件,對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從寬驗放。

    四、臺灣同胞在大陸購買飛機票、火車票、船票及住宿飯店,享有與大陸同等的待遇。

    五、凡國家外匯管理局公開掛牌可自由兌換的外匯,臺胞匯入,攜入和兌換均無限額。中國銀行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銀行及設在機場、賓館、商店的代兌點辦理兌換業務,臺胞在上述銀行可開立外幣存款帳戶,支付外幣利息,存取自由,本息都可自由匯出。

    六、臺灣同胞可以與大陸同胞一樣,到各地自由參觀、旅遊。

    七、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臺灣同胞,應遵守祖國政府的各項法律的規定,尊重當地的社會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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