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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的申報程式和原則(2008.03.12)

2008-03-12 08:57     來源: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 辦事流程


  (1)審批範圍


  根據1980年10月30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四條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稱:審批機關)受理和審批臺港澳和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在上海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


  其他行業,按照業務性質,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常駐代表機構的性質


  常駐代表機構是一個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其母公司進行其經營範圍內的業務聯絡、産品介紹、市場調研和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的派出機構,不具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派出的企業承擔。
 
  根據《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臺港澳、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委託一家經審批機關批准和認可的外貿公司、對外經濟貿易組織和外事服務公司作為承辦單位,並由承辦單位代臺港澳、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報送各類材料,辦理申報手續。

  (2)基本條件


  一、申請的臺港澳、外國企業必須在所在國合法註冊登記;


  二、申請的臺港澳、外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三、申請的臺港澳、外國企業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類材料;


  四、申請的臺港澳、外國企業必須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二、 辦事依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980年10月30日發佈)


  《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2月13日發佈)


  《上海市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規定(試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86年8月6日發佈)


  三、所需材料


  承辦單位代表臺港澳、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申報設立、延期、變更、終止所需的各類材料:


  1.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單;


  2.承辦單位代臺港澳、外國企業辦理設立、延期、變更、終止手續的申請報告;


  3.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終止申報表;

  申請在上海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臺港澳、外國企業所需提供的材料:


  1.設立代表機構申請書,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內容包括:企業簡況、設代表機構的目的、代表機構的名稱(代表機構法定名稱:國別/地區名+公司名+上海代表處)、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範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2.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附被授權人的簡歷和護照複印件);


  3.由該企業所在國/州公司註冊部門出具的註冊證書(複印件)和良好狀況證書(正本);


  4.由該企業主要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正本);
(上述文件的外文文本,需提供由指定部門翻譯的譯件。)


  5.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的複印件、租賃證和駐在證明;


  6.填寫《代表機構設立申報表》和《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7.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延期時,還需提供有效的代表機構的稅務登記證(或完稅證明)和工商登記證的複印件;


  8.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變更時,需提供相關變更的各類材料;


  9.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終止時,需提供由該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終止申請書,同時交還批准證書等相關證件。

  四、審批時效


  一、審批機關受理承辦單位代臺港澳、外國企業報送齊全的申報材料後,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二、臺港澳、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准後,其首席代表應在規定的發證時間內向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證書(或按規定辦理委託代理領證手續),並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內,持批准證書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批准證書自行失效,由審批機關收回批准證書;


  三、常駐代表機構延期時,臺港澳、外國企業須提前60天通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四、臺港澳、外國企業在決定終止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時,應及時提出終止申請,通過原承辦單位報審批機關備案,並於清理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後,辦理海關備案、長期居留和工商登記等登出手續。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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