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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

2013-04-27 00:01     來源:海協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託,與臺灣有關部門和受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産生,任期一屆五年。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審議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審議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聘請顧問,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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