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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通過草案 擬對黨內選舉賄選祭出刑責

2012-09-03 09:23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8月3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行政院”今天開會通過政黨法令草案,對政黨內選舉賄選祭出刑責,規定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罰金。這項草案將送臺“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産,但供辦公使用的處所,不在此限。違者都處政黨5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者為黨員,非基於個人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除名處分不在此限。 

  為消弭賄選,草案規定,政黨各級選舉有賄選行為,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台灣網 李帥)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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