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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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五十九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
來源:新華社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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