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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2012.08.01)

2012-07-31 14:20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0號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5月16日國務院第20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僱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依法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提高對外勞務合作水準,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勞務合作服務體系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

  第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外交、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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