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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新政實施 已發放貸款家庭不得再增額度

2015-04-16 09:31 來源:文匯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上海市公積金新政昨天起開始實施。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網站上對《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和二手房貸款年限的通知》進行了釋義解答並指出:4月15日起受理的公積金貸款可以按照《通知》規定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和二手房貸款年限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不變;已發放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家庭不可以增加公積金貸款金額。

  借款人家庭在計算貸款額度時應同時符合的條件是:

  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即住房公積金賬戶按餘額的40倍計算,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賬戶餘額的20倍計算。

  不得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購買首套住房且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者購買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家庭,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20%;購買首套住房且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或者購買改善性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30%;購買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60%。

  不得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50%)×12個月×貸款期限。

  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額度上限。

  借款人家庭的貸款額度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公積金賬戶餘額分別計算出的貸款額度相加得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賬戶餘額不能合併計算貸款額度。若有夫妻二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夫妻倆的公積金賬戶餘額在計算家庭貸款額度時不可以合併計算。

  對2015年4月15日前已受理未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在辦理房産過戶和抵押登記手續前,借款人提出按新政策調整貸款額度或年限的業務,應由借款人本人向受理機構提出撤銷原貸款申請,並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借款人申請人向組合貸款銀行申請撤銷組合貸款,然後攜帶資料前往純公積金貸款的受理網點,重新進行公積金貸款受理。

  在4月15日之前已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復議,若要貸到《通知》規定的公積金貸款額度,需要撤銷之前的復議重新遞交復議申請。

  購房合同中的約定不影響公積金貸款辦理的,不必重新簽署購房合同,只要在4月15日後進行公積金貸款受理即可。(記者 陳桂蘭)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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