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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疑入“山寨所”炒油 十余萬元1個月蒸發

2015-03-12 14:41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際油價再大跌至1個半月最低 投資者抄底太早虧數十萬元

  廣州投資者廖先生3月有點兒煩:10.8萬元的炒油資金,已隨著國際油價的再次走跌人間“蒸發”了。

  原來,去年12月,他的“發小”介紹他成為一家天河區某投資公司的會員,開始接觸50倍放大功能的油品T+D。當時,對方負責人汪小姐説:“油價大跌,已經遇到了百年難得的抄底機會,不參與後悔都來不及。”並給廖先生介紹了一位“資深”的指導老師,輔助“菜鳥”學習。

  廖先生想,炒10萬元,風險還是比較小的吧!“老師”輔導他將資金打入了該公司的公共賬戶。

  之後,“老師”兩次提醒廖先生,“油價突破了壓力位,上行無阻,快買入。”使得廖先生先後在50.02與51.81美元兩個位置建倉,均是2月初的事情。但“老師”表示“恨鐵不成鋼”,向廖生要了交易密碼,在他工作繁忙的時候代為操作。

  之後很快過春節了,到了3月份,“老師”失蹤了,廖先生查賬戶一看,餘額居然成了“零”!打電話回公司才得知,2月底油價大跌時,自己的資金已經“爆倉”了。

  但廖先生怎麼算,都覺得不對勁;“就是50倍放大,也不至於一毛錢不剩吧!1個月中,油價也沒有跌太多呀!爆倉前,也得提醒一下我吧!”他質疑該公司系統不完善、惡意圈錢,目前正在與該公司協調中。

  去年“3·15消費維權日”,社會人士群起攻之“炒白銀被騙”;今年“3·15”前夕,“山寨”炒銀公司搖身一變、成為炒油平臺,不得不引起投資者們的“提防”,案例中廖先生的遭遇正為大家提了一個醒。為了追逐利潤,未經政府部門批准的“山寨”油品交易平臺遍地開花,推出各類放大功能高達數十倍的高風險投資産品,不排除篡改系統、惡意圈錢的可能性。

  即便平臺規範經營,國際油價也有大幅波動的風險:本週二到週三,紐約商品交易所4月交貨的輕質原油期貨價格下跌1.71美元,收于每桶48.29元,跌幅為3.42%,至1個半月最低價;倫敦布倫特原油期貨價格收于每桶56.39美元,跌幅為3.66%。

  “山寨”貴金屬交易所 三招變身“山寨”炒油平臺

  眼下,大量的“山寨”貴金屬交易平臺加入炒油行列,貴金屬市場曾經有的惡性圈錢現象:篡改系統、代客理財、瘋狂刷單,開始在炒油市場重現。

  對於“山寨”交易所來説,三招即可“華麗轉身”:一是到原油生産(進口)企業購買少量的現貨原油,建立一個所謂的平臺“倉庫”,炒油就有了憑據;二是給原來的“炒白銀”系統升級,改個名字,就可以直接對接“炒油”,手續費都不用改,同定為萬分之八即可;三是更新網站與其他宣傳平臺,給員工做做行銷培訓,“炒白銀”的原班人馬直接“炒原油”。

  風險:為斂財 放大T+D産品倍數

  這類倉促推出、簡單構建的“山寨”炒油平臺,蘊含著巨大的投資隱患。

  首先,“山寨所”經營者的目標是“圈錢”,急功近利思想導致其往往將T+D産品的放大倍數定得極高。廣州日報記者調查市場後發現,部分外省交易平臺放大倍數已高達50~60倍,就是表示,油品現價如果是5元/升,“做多”1升,只要剛跌到了4.9元,首批投資資金就會全數“蒸發”,遠比原來的貴金屬投資品5~10倍的放大風險更高。

  而如果山寨所“黑心”、旨在騙錢,就會重演之前貴金屬黑平臺的故事:篡改系統,使得投資者判斷正確的“下單”延遲成交或無法成交;代客理財,讓投資者將資金打入公司指定賬戶,由“老師”多次操作,收取鉅額的手續費;隨意報價,價格波動體系由人為“坐莊”控制,完全不跟隨國際油價變動。

  廣州天河區投資者王先生參與炒賣了北方地區某平臺的原油T+D産品,也感覺莫名其妙多交了很多錢,他告訴廣州日報記者:“關鍵是,你也搞不清楚究竟要收哪些錢。名義上,我們需要交納三方面的錢:交易手續費、持倉費、服務費。我有一週的交易裏,一下子被扣了接近1萬元,打電話去質疑,平臺也解釋得很模糊。”

  投資提醒

  什麼樣的炒油平臺合法合規?

  對比貴金屬交易平臺,政府相關部門至今並沒有出臺針對原油炒賣的法規政策。前海華川石油有限公司的謝春總裁認為,原油雖是重要能源,但其商品屬性更強,與作為金融硬通貨存在的黃金大有不同。買賣原油理論上是一種市場行為,而不會干擾到國家的金融秩序。

  因此,多數業內人士認為,在未來幾年裏,隨著原油期貨的上市,油品市場交易將越來越活躍,而不太可能出現受到政策限制的局面。對於“山寨”交易平臺,投資者只能自己警惕。

  比對貴金屬市場的亂象,廣東省金銀首飾商會的甄偉鋼主席提醒,區分規範炒油與非規範炒油平臺:

  1.並非所有擁有現貨品種(可提貨)的平臺都是規範平臺,但沒有現貨品種的平臺就一定是非規範平臺。

  2.一個規範的商品交易平臺,必須是國務院或當地省政府批准的平臺,而非幾個民營企業自行組建的、未經批准的平臺。

  3.投資者與交易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拉“銀行”入夥,是一個三方託管合同,而不是一個銀行轉賬的合同。投資者永遠不能將自己的資金轉入陌生人的賬戶中去。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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