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省政府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廣東省化粧品安全條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送審稿)明確,消費者網購假冒、過期化粧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入網的商家要求賠償;如找不到商家,由網站賠償。網站賠償後,有權向商家追償。
贈品是假貨,商家也擔責
送審稿同時規定,網站沒有履行管理責任,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網站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網站如果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應當全面履行,不能食言。網站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送審稿規定禁止銷售的化粧品包括12類,其中特別説明,促銷贈品、有獎銷售活動獎品,視為經營行為,不得出現過期、變質、假冒偽劣等情形。
根據送審稿,禁止經行銷售的化粧品包括:過期或變質或被污染,假冒進口化粧品,或者偽造産品産地,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批准證明文件生産,化粧品經營者分裝、制售,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證照、標簽、説明書、檢驗報告、檢疫證明,使用超過使用期限或者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粧品或者原料生産。
化粧品標簽不得有醫療術語
在送審稿中,化粧品隨意誇大功能也被明令禁止。
其中規定,化粧品標簽不得標注適應症或功能主治,醫療術語,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不得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産品、使用絕對化詞語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另外,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也不允許出現。
送審稿還明確,化粧品廣告用語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商標、圖案或者其他形式虛假宣傳産品功效或者性能、宣稱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使得消費者誤解其效用。
另外,與新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樣,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發現品質問題應停産召回
送審稿還對化粧品缺陷産品的召回作了規定。其中明確,化粧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化粧品存在品質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銷售的化粧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同時,化粧品生産企業應當對召回的化粧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化粧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銷售者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化粧品生産企業認為應當召回的,化粧品經營者應當協助召回。
另外,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化粧品存在品質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生産經營的,可以責令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生産經營。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