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當月的養老金髮至參保人銀行賬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年4至6月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同時,針對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欠繳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賬戶將被登出。
每年4至6月需確認否則影響發放
根據《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廣州市人社局重新修訂制定了上述《辦法》。此次徵求意見稿主要是對參保人的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作出相關規定。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採取“當月核定,次月徵收”的模式,委託我市部分金融機構代收。金融機構將於徵收當月進行滾動批量劃扣,集體經濟組織或參保人應確保銀行賬戶資金充裕。如集體經濟組織或參保人銀行賬戶資金不足,超過當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繳當月應繳養老保險費的,將作為欠繳養老保險費處理;對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欠費,將視為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核銷處理。
同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當月的養老金髮至參保人銀行賬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按省、市的相關規定,在每年的4至6月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
對於未按規定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當年的7月起暫停發放其養老金。
已領取待遇的養老關係不再轉移
徵求意見稿明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戶籍新遷入廣州市的人員,申請參加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需由原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參保及待遇申領情況協查函》。已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係不再轉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未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係按國家有關規定轉移接續;未在原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的,可按《實施辦法》規定參保繳費並享受待遇。
市人社局方面表示,12月3日至12月12日期間,市民可通過登陸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閱徵求意見稿的具體內容,並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