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維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掛牌已逾一年。正如國務院當初設想的那樣,自貿試驗區形成的“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正在逐步讓全國享受制度“紅利”。迄今,“自貿試驗區已經有21項制度在全國複製推廣,包括貿易監管、投資管理、金融創新等3個領域。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副院長劉春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記者獲悉,目前,國家正在對另外幾十項創新制度進行評估,條件成熟後也將分批分期複製推廣。
負面清單是“最具價值探索”
“中國取得的重大改革成就,幾乎都是在開放的形勢下‘倒逼’出來的。”劉春生説。
在劉春生看來,自貿區從根本上探索的是國家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核心問題,就是要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這一核心目標,在自貿區裏設計出一整套制度體系,“成立自貿試驗區的初衷,就是希望它成為制度創新的高地。”
在自貿區的一系列制度創新中,負面清單被認為是最具價值的探索,其在各地改革政策及措施中被頻頻提及,推廣複製程度可謂最高。
一年來,自貿試驗區將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列入負面清單,並在此基礎上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方式。2014版負面清單在2013版的基礎上繼續瘦身,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190條減少到139條,自貿試驗區對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有序開放領域,對育幼養老、建築、會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領域,以及一般製造領域的33項管理措施,均採取了取消或放寬的政策。
“提高開放度,增加透明度,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是新版負面清單的重要亮點。”劉春生認為,負面清單推動了以事中事後監管為核心的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據了解,這一制度目前包括六項內容:安全審查制度;反壟斷審查制度;社會信用體系;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資訊共用和綜合執法制度;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制度,用以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
新一輪開放措施“含金量”高
2014年國務院又批准了新一輪31項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少華認為,此輪改革的“含金量”比較高。
比如,在服務業領域,暫時調整實施國際海運條例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暫時調整實施認證認可條例的相關條款,取消對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認證公司的限制,取消對投資方的資質要求。暫時調整實施鹽業管理條例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暫時調整實施《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暫時調整實施《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糧食、棉花的零售、配送,並取消門店數量限制等。
在製造業、建築業領域,暫時調整實施《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的相關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中方控股)從事中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加工;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以及從事摩托車(排量小于等於250ml)生産、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等。
國家層面已調整17部行政法規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鄭少華將自貿區稱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開放的又一范例”。
自貿試驗區成立伊始,國務院就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此後,國務院又于2013年12月發佈決定,暫時調整船舶登記條例等8部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有關規定。
“自貿試驗區的改革和創新,離不開法治環境的建設。”劉春生説。目前,在國家層面,已暫時調整實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規、3部國務院文件、3部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內容。
與此同時,地方層面立法也在及時跟進。上海市人大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對自貿試驗區建設涉及的制度創新內容和具體改革舉措,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行了全面規範。
浦東新區法院專門出臺《進一步推進司法服務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突出涉自貿試驗區矛盾糾紛的公正高效化解;針對自貿試驗區建設涉及諸多新領域、新模式、新業態,從司法理念、審判機制、案件裁判等多個方面,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這是運用法治思維,秉持‘于法有據’這一基本要求的又一范例,對於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障自貿試驗區擴大開放措施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鄭少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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