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近日獲國務院批准設立。為解決有關法律規定在試驗區內的實施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6日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務院決定的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
根據草案,在試驗區內,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3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暫時停止實施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受國務院委託,商務部部長高虎城2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説明。高虎城説,在試驗區內取消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允許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業務等12項開放措施,與現行外資企業法等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建議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這些法律的有關規定。
據了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在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同時制訂試驗區內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方案還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拍賣企業在試驗區內從事文物拍賣業務,其文物拍賣資質申請及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納入現行管理體制。
國務院建議,暫停實施上述法律有關規定的時間為3年,適用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試驗區。並及時對試行情況進行評估,實踐證明可行的,及時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的,及時提出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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