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度立法計劃目錄獲悉,《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已列入本年度立法修改項目,修改草案擬於6月交付審議,法規將加大對逃票行為的處理力度。
今年元月市人代會期間,11位市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出臺針對地鐵逃票行為的處罰條例。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對這份議案的審議結果表明,依據2002年7月實施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23條,乘客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並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可見,懲處逃票行為,現有法規並無“處罰缺位”。
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將修改《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法規將加大對逃票行為的處罰力度。
處罰力度究竟如何加大?目前,上海地鐵單程最高票價可達11元,依據現行條例,加收票款最高額不超過55元,有觀點認為處罰過輕。事實上,地鐵運營公司屬於企業,與逃票者存在民事關係,依據民事賠償的“填平原則”,“逃”多少“罰”多少,地方立法若要再提高處罰額度,已無空間。那麼,在加收票款之外,能否將逃票行為和個人誠信記錄掛鉤?個人誠信記錄的法定內容,是否可以包含“逃票”,還有待立法者考量。
依照立法程式,《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修改草案文本在交付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將依法公開徵求意見,預計一審時間在今年6月。 (記者 姚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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