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5月1日起施行 保障房輪候時間一般3年
廣東省政府網站昨日公佈了《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下稱《辦法》),並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再次提出保障房分配須建立輪候制度,並首次明確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此外,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優先安排保障房;單位或産業園建設保障房的,其內部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資金
支援符合條件企業發行中長期債券
《辦法》再次明確住房保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候、退出等制度,相關辦法、規則及制度須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或者明確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也可以委託社會組織或者向市場購買服務。
每年,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組織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明確計劃年度內資金安排、用地安排等,特別是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
資金籌措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籌集資金的渠道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社會捐贈的資金等。
我省也鼓勵銀行機構發放住房保障中長期貸款,鼓勵保險機構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的保險、再保險;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中長期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於保障房建設和運營。
■建設
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
我省將實行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的辦法。因此保障房來源包括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政府委託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産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社會贈予政府的住房等。
特別是保障房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辦法,一直被視為廣東推動保障房建設的一大法寶。《辦法》因此也明確了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就約定好相關事項,開發商一旦未按約定完成配建,在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同時,也將不予批准其新的開發項目,並可停止開發項目房地産預售、登記手續。
■分配
單位建保障房 內部對象優先
根據保障房逐步惠及外來務工人員的精神,《辦法》明確申請人為異地務工人員的,須在本地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標準則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定期調整。各類産業園區的異地務工人員則可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辦法》更明確要求保障房分配建立輪候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並將輪候資訊在當地政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據了解,此前關於輪候時間我省不少地市曾各自提出過相應要求,如深圳提出輪候期為3到5年;佛山提出申請人若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全市平均水準60%的,輪候期限不超過3年,其他最長輪候期限也不超過5年;清遠提出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等。此次《辦法》首次在省的層面將輪候時間明確下來。
輪候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優先安排保障房;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保障房的權利;單位建設、産業園集中配套建設的保障房,籌建單位和産業園內部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依法被徵收個人住宅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不受輪候限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退出
連續6個月以上未住將被收回
針對申請人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産和住房等情況可能發生的變動,《辦法》要求輪候中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相關資訊或採取不正當手段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現相關違法行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若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也將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責。
《辦法》還細化了保障房的退出機制。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或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等過失的將被收回保障房。保障對象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起30日內應遷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則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記者 盧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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