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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優惠政策?

2005-11-24 13:53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答:
  1、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對列入《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後,可按徵稅率及現行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6、對屬于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徵進口稅收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其採購的國產設備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7、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8、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稅。

  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任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責任編輯: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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