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來華投資企業在減免稅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
2005-11-2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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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減免稅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二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五年減免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繼續按15%至30%減徵企業所得稅;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五年減免稅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為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設立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可享受二年免稅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待遇,對產品出口型企業,除享受上述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外,只要企業年出口額佔企業總銷售額的70%以上,均可享受半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所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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