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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于臺商到中西部地區投資的優惠政策的優惠期如何計算?”

2005-11-23 17:24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答: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為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間。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是指,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減免稅期期滿後的三年。

  上述所提及的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得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烯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家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責任編輯: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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