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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商投資軟件產業在增值稅方面有何優惠?”

2005-11-23 15:21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答:國家鼓勵在中國境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徵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

  軟件出口企業的軟件產品出口後,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按徵稅率辦理退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其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難以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責任編輯: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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