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2.外商投資者,如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入本企業或其它外資(合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所得稅的40%;如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所得稅的100%。
編輯:越翎
[責任編輯: system]
霧霾天氣再襲北京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