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日對外發佈通知,經國務院批准,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
據了解,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産。
兩部門明確,個人應在發生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産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兩部門要求,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責任編輯: 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