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方展示繳獲的電信詐騙涉案銀行卡、電子密碼器等
南方日報記者 戴曉曉 洪奕宜 劉冠南 文 肖雄 攝
黃河、陳光和崔良(均為化名)都是“90後”,茂名電白人。2013年6月開始,黃河拉上鐘培、陳光和崔良幾個一起“做業務”——“猜猜我是誰”。4人分工協作:鐘培負責尋找一批專門撥打電話的“打手”,冒充機主的親戚朋友借錢;機主打款後,黃河則安排“卡手”取款,陳光協助。
錢似乎來得很輕鬆。短短5個月,他們幾個人就成功騙到了14名事主逾10萬元。9月4日這一天,“打手”訛到了一筆鉅款——事主蔣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誰”的騙術,一次性就給他們轉了17萬元。當晚,4人興奮異常。他們也許不知道,這筆鉅額騙款將讓他們的刑期變得更加漫長。
“猜猜我是誰”,這類多數是由茂名電白撥出的詐騙電話,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後來演變出來的“我是你領導”騙術,也極具迷惑性。9月22日本報報道《垃圾短信可疑電話為何“攔不住”》揭秘了不法分子通過偽基站等技術手段群發短信,那麼,發送多少數量的詐騙短信、撥打多少詐騙電話、涉案金額達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發了很多詐騙資訊卻沒有騙到錢財,這種情況下是否也能追究騙子的刑事責任?針對以上話題,南方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電信詐騙多少錢就會坐牢?
發現17萬元一夜之間被卷走,蔣某得知受騙後隨即報案,次年1月,黃河、陳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根據案件最後認定情況,主犯黃河涉嫌犯罪數額為226800元,獲刑五年零六個月;陳光涉及犯罪數額198500元,獲刑二年零六個月;崔良涉及犯罪數額198300元,雖是從犯,仍獲刑二年零六個月。
電信詐騙案件如何量刑?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規定,詐騙3000元至1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3萬元至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臺電信詐騙案件量刑標準,廣東省的定罪標準分為三檔:詐騙6000元至10萬元可量刑3年以下,詐騙10萬元至50萬元量刑3至10年,詐騙50萬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也就意味著,只要詐騙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黃河涉及詐騙20余萬元,將在監獄中蹲守5年左右。
記者檢索近年來廣州地區的電話詐騙案件,發現涉及“猜猜我是誰”詐騙的團夥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個“猜猜我是誰”的詐騙團夥在廣州被判處刑罰。
如2013年偵破的被告人楊興生案,其團夥一年內詐騙被害人62名,詐騙款合計153.5萬元,被告人楊興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詐騙案件的定罪,以“數額+情節”作為量刑標準。“情節嚴重,主要是依據犯罪手段是否惡劣、犯罪對象的特殊性、詐騙款物的性質等來確定。”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全浙賓告訴記者。“一宗案件涉及詐騙金額在12萬,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詐騙案件,法院或將判刑3至4年;可如果這是一起電信詐騙案,則或將判刑5年左右。”全浙賓説。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廣州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專業委副主任南芳律師告訴記者,如果詐騙有以下情形的,應酌情從重嚴懲,比如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比如詐騙救災搶險、優撫扶貧款物的;比如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備受關注的徐玉玉遭遇詐騙致死一案,對詐騙分子就應酌情從重嚴懲。”
沒有騙到錢也能治罪嗎?
電信詐騙屬於“廣撒網”式的非接觸性犯罪。詐騙短信滿天飛,而中招的可能就是小部分。那麼,如果詐騙者僅是撥打了電話或發送了資訊,結果卻“無功而返”,沒有騙到錢財,是否將免於法律制裁?
全浙賓告訴記者,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證。司法解釋中詳細規定,發送詐騙資訊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援、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可見我國特別加大了對電信詐騙的打擊力度,電信詐騙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全浙賓説。
發送5000條以上的詐騙資訊,這個數量是否難以達到?“一點也不難。”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辦案警官告訴記者,現在都有群發技術,利用偽基站,設置好程式,一個按鍵,就可以發送數十條、上百條資訊。在鹽田法院近期正在審理的一起詐騙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2小時就能發送約12000條。辦案法官説,雖然被告人未得錢財,仍可視為詐騙情節嚴重進行量刑。
而對那些上當受騙的人來説,最關心的是那些被騙的錢能否追回來。全浙賓表示,辦案時法官都會儘量規勸被告人退贓,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損失。“法院也將對被告作一定從輕處罰。實際上,即使被告不退錢,法院也會在判決上責令退賠,將來被告人只要有了財産都會執行。”
2015年全浙賓主審的一起案件中,楊文、陳國和楊威三個海南小夥通過網上發佈銷售iPhone手機的虛假廣告騙得78642元,法院最終規勸他們退贓,最終將全部騙款發還給11名上當者。
廣州法院系統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認為,辦案部門要轉變“重辦案、輕追贓”的觀念,把追贓工作貫穿于偵查、起訴和審判全過程,即使作出判決,法院也要做好判後的繼續追贓工作。
電信詐騙為何難定罪?
和其他類型的詐騙案件相比,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的辦理難度更大。“被害人和詐騙分子之間都沒見過面,犯罪團夥之間因為分工不同,很多成員之間根本就不認識。”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朝輝律師曾當過警察,在公安機關辦過大量經濟犯罪案件。他告訴記者,詐騙犯罪團夥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呈現有組織的管理經營模式,分工明確,層級分明。
廣東警方破獲的電信詐騙團夥中,“詐騙組”“辦卡組”“轉賬組”“取款組”“洗錢組”等各個環節相互獨立、單線聯繫;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詐騙數額大小和所作貢獻提成。有的專業化犯罪組織甚至註冊成立公司,打著合法經營的幌子掩蓋其詐騙的犯罪事實。
而在資訊化時代,很多交易環節都可通過手機、網路進行,更加隱蔽,也給辦案增加了難度。鹽田法官全浙賓坦言,案件證據的採信上難度不小,不同於一般案件單線證據鏈,現在此類案件往往有傳銷式作案趨勢,呈網狀作案結構,案件的證據結構也大多呈現網狀式證據體系。“通常每一個詐騙事實都要當做單獨的案件進行證據核對,費時費力,但絕對不能有絲毫馬虎。”
全浙賓説,由於詐騙網路中上線和主犯的犯罪事實隱蔽,有些被判刑後還會進行頑抗。“更多的被告人都屬於這個網路中的‘下線’,他們覺得自己也是被害人,被判刑後還會在法庭上大聲喊冤。”
隨著警方打擊力度加大,不少詐騙團夥紛紛將窩點移到海外,東南亞、歐洲、非洲……本月初廣州警方從亞美尼亞押回129名嫌疑人,該團夥所設的6個專門打電話的詐騙窩點,就隱蔽在亞歐交界處的這個很不起眼的小國裏。
如今,詐騙手段也在逐步升級,多達近百種,而詐騙團夥的網路伺服器和網銀轉賬的地址基本上都在境外,即“兩頭在外”的情況。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公安機關較難獲得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致有一部分實際發生的詐騙數額也難以查證,體現在量刑上,就是被判處的刑罰比其實際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更輕。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在對電信詐騙的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抓得多、判得少、重罪輕判”的特點。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