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5日電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日前有名19歲女學生到新北市新莊區租屋,但她搬入住進去後,總是覺得“怪怪的、毛毛的”,説不出哪有問題。她後來上網搜尋資料,才發現這棟房屋在興建時曾有工人不幸失足墜樓身亡,她因此認為是“凶宅”,住了3天就搬離。
檢警調查發現,該名女生在今年4月承租新莊區一間房屋,約定租金為2.9萬元(新台幣,下同)。女子在5月1日入住後,卻僅住了3天而已就立刻搬離。事後房東不滿,認為對方違約並提告求償。
房東指稱,女生搬入後拒付租金、也未歸還屋內鑰匙和電卡,私人物品也還在屋內,不但讓她租金沒收到,房間也無法出租,因而求償10萬元。但女生出庭卻表示,當時房東説房間在2樓,入住時卻要她住3樓,房間也非廣告所言是全新的。
而且入住之後,感覺屋內“怪怪的、毛毛的”,住了3天后,她上網去查資料,才發現該棟房子在興建時,曾有工人不幸發生墜樓意外而身亡,嚇得她不敢再住立刻搬家走人。法官認定女子年僅19歲,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約,但她是代替母親簽名,無法證明是否獲得母親同意,因此契約並無效力。
加上租約內容本約定房間是在2樓、事後卻住在3樓,廣告內容也稱説房間全新與事實不符,因此判決房東敗訴。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