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雄日前發生管線外泄氣爆,造成290多人受傷,28人死亡。律師表示,肇事禍首除可能面對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的刑事責任,更要支付驚人的民事賠償金額。
鴻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廖德澆指出,1997年高雄前鎮氣爆,造成20幾人傷亡,臺灣“中油”賠償金額即達新台幣4億元。以這次高雄氣爆傷亡規模來看,肇事者及企業面對的刑事責任及民事求償,皆將付出嚴重代價。
廖德澆説,執行管線操作業務,或管理者,乃至於公司負責人都可能面臨刑事審判;民事賠償部分,受雇的執行管線業務人員、管理者,以及雇用人、公司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他説,司法實務上,1名死者家屬可能獲得賠償金額約在新台幣500至1000萬元間,此金額包括精神撫慰金。若因氣爆受傷變成植物人,預估所需負擔的醫療費用龐大,賠償金額恐達千萬元以上。
不過,此次高雄氣爆受害人數眾多,一般民眾請求的生命、財産損害賠償恐相當驚人,加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等機關也可針對道路、路燈、消防車等公共設施的修復費用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此次氣爆事件的罪魁禍首,恐將面臨鉅額的賠償金。
民事責任部分,“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産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他強調,因氣爆災難致死者,不論一般民眾,或消防人員,其父母、子女、配偶皆可請求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受扶養人若未成年,也可請求賠償扶養費至成人為止。
若因重傷致死,也可請求生前的醫療費用。受傷部分,若因氣爆災害成為重傷者,家屬可代為請求醫療照護費用、精神撫慰金,及喪失工作能力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失。
此外,他指出,若因普通傷害無法工作的人,除可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同樣可請求無法工作期間收入的補償金。又氣爆災難所造成的建物、車輛、財物毀損,受害者同樣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部分,他分析,從此次事件造成多人傷亡的刑事責任來看,若氣體外泄造成氣爆致人于死,將可能面對“刑法”第276條第2項,因業務上過失致人于死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除造成死亡外,傷者部分,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從氣爆引起火災造成許多民宅建物受損的刑事責任來看,他指出,肇事者恐涉犯依“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4條第3項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及第176條準放火罪等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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