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8月6日電 臺北消息:為強化遠洋漁船作業安全,臺灣“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根據條文,臺灣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等高風險海域作業,可雇非臺灣籍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保障其生命財産安全。
綜合臺灣中央社、中廣新聞網報道,當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臺灣漁業人漁船經當局主管機關核準作業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雇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還明定,漁業人應令其雇用非臺灣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炮、彈藥、刀械,在境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臺灣管轄領域。
臺“農委會漁業署”認定的臺灣漁船作業高風險海域,主要在馬六甲海峽、亞丁灣等地,但“立法院院會”6日還通過附帶決議,在靠近菲律賓、越南的200海裏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應可允許漁民比照高風險區域,雇用私人武裝保全,強化防護船舶及漁民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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