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李宗瑞。圖片來源:臺灣“中央社”。
中新網3月7日電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報道,臺灣富少李宗瑞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在夜店將二、三十名女子扛回住處性侵並偷拍,其中5件在前年定罪,合併執行刑20年。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其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判其39年2月。李宗瑞今天未出庭聽判。
2011年7月25日,一對姐妹花到臺北市刑大報案,指遭李宗瑞(32歲)迷姦,警方將他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向法院聲押,但臺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李無保釋放。後來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愛光碟,檢方拘提不到李,發佈通緝。當時藏匿李宗瑞的婦人陳美蘭表示,因擔心李宗瑞想不開,才會窩藏他。
李宗瑞在2012年8月23日到案後就遭羈押,臺北地院認定有9名女子在酒後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機性交罪判處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罰金。二審認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總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不服判決上訴,臺“最高法院”認為其性侵9名女子部分,有些當事人沒經過詰問,有些審理超過起訴範圍,還有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與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不符,2015年10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其中一名被害人因懷孕,無法在高院指定的審判期日到庭,“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等她生産康復再傳訊”,不合理。還有一名被害人在島外未到庭。高院後定性侵5女應執行刑20年,其中偷拍部分應服刑3年2月。
2011年7月21日淩晨,李宗瑞到Spark夜店,並邀約兩女到雲頂大樓。兩女因不明原因昏眩,李宗瑞將她們性侵。
此外,被害人中,一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時尚未滿18歲,不過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牽涉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問題,臺“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詳細記載,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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