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對此,業內和專家表示,改革有利於創新和完善食鹽專營制度,釋放市場活力,並且保障食鹽的品質和供應安全。
根據方案內容,鹽業體制改革要以確保食鹽品質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推進四項改革:一是改革食鹽生産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二是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三是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産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産品市場和價格。四是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
對此,中國鹽業總公司研究室表示,改革前,食鹽專營政策採用“三證管理、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方式,導致了政企不分、各自為政、産銷矛盾突出、産業結構調整緩慢等行業弊病,生産企業“多、小、散、弱”,普遍缺乏競爭力。而改革方案針對這些問題都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北京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鹽業體制改革課題組表示,方案確保了食鹽安全是改革的核心目標。通過嚴格市場監管、打破産銷分割、完善專營制度、堅持依法治鹽等方式,明確了各方職責,要求在管理體制、市場機制、協調機制、法律法規方面統籌協調,形成“四位一體”的食鹽安全保障體系。同時,通過化解鹽業體制內部存在的基本矛盾,使市場活力得到充分釋放。
另外,改革方案還規劃了鹽業體制改革的基本框架。通過完善專營制度,探索生産流通和市場監管的有機統一;建立儲備制度,推進跨區經營和市場定價全面開放;強化管理制度,實現了食鹽安全和産業穩定的統籌發展。
而對於價格放開後的食鹽價格,江蘇鹽業協會常務副理事長晏仲華表示,鹽業體制改革後,食鹽價格體系由政府定價向企業自主定價轉變。政府可以通過干預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減少對生産者或消費者的負面影響,但不可能根本改變市場供求狀況。食鹽價格也將主要由價值決定,並受供求關係的直接影響。
鹽業體制改革後,受成本、供求以及投機、心理預期等一些因素的共同影響,食鹽價格將在很長一段時間裏起伏波動,預計會表現出農村地區價格下行、城市價格上行,交通便利地區價格下行、偏遠山區價格上行,低端産品價格下行、高端産品價格上行,短期內價格下行、長期看價格上行等趨勢。更可能因極端天氣、供需失衡以及突發因素等,引起食鹽市場價格的波動。因此,要著力健全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的機制,加快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建立健全科學完善的食鹽安全保障體系和市場穩定應急機制,以及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北京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鹽業體制改革課題組表示,今後,我國鹽業體制改革將在增強企業活力、強化市場監管、確保食鹽安全三個維度同步展開。按照市場化原則、促進鹽業行業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允許食鹽企業跨區域、跨領域合作和競爭將成為必然趨勢。
根據方案內容,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記者 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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