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京報:灰色的民間借貸該“陽光化”了
在法律層面承認民間借貸合法的最大意義,是將做金融從一個“特許權”回歸到民事主體的“普通權利”的層面,將合法的借貸權真正還給了個人和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發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新的歷史條件下民間借貸的界定、民間借貸的效力、民間借貸利率以及P2P平臺的擔保責任等進行了與時俱進的規定,被認為是我國民間借貸合法化的關鍵性一步。
儘管屬於司法解釋,但在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某種程度上具有“立法”同樣效果的情況下,這幾乎意味著民間借貸陽光化的臨門一腳基本完成。這對於長期以來處於灰色地帶,又在整個中國金融的鏈條中承擔重要功能的民間借貸而言,無疑是里程碑意義的一步。
在近年來中國金融改革大大提速、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非常迅猛的情況下,在法律層面承認民間借貸合法的最大意義,是將做金融從一個“特許權”回歸到民事主體的“普通權利”的層面,將合法的借貸權真正還給了個人和企業。
了解中國金融變遷制度歷史的人都知道,長期以來,我國金融信貸的宏觀環境一直呈現一個扭曲狀態:一方面個人和大量的中小微企業,無論是生産借貸還是生活借款,都很難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這使得高利貸等大量的暴利金融成為個人和中小微企業資金的主要的供給者;另一方面,又將對個人和小企業有益的不屬於高利貸範疇的民間借貸排除在主流的金融體系之外,給他們扣上不合法的帽子。無論是個人之間的借貸,還是企業之見的互相拆借,在很長時間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甚至將有些企業的合理拆借行為扣上“非法集資”的帽子。
在這種情況下,主流的金融體系無法滿足個人和企業的信貸需求,而能夠滿足他們資金需求的借貸者又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是合理的借貸,還是高利貸,都成為法律打擊的對象。這意味著,在將“借貸權”壟斷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不合法的結果就是法律和社會雙輸,從而使得我國的民間借貸事實上是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健康的民間借貸不僅得不到鼓勵和引導,卻成了法律監管的犧牲品,而高利貸等不合法的借貸愈演愈烈,難以禁止。
沒有一個良好的金融信貸體系的支撐,經濟發展本身將受到極大的制約。我們看到,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金融改革大大提速,金融改革的核心就在於打破金融壟斷,取消不必要的價格和行政管制,改變金融供給的短缺局面,開放民間借貸,使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大勢所趨。
這次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正是順應這種潮流的産物。司法解釋的進步不僅僅在於根據利率市場化的趨勢,重新界定了合理借貸與高利貸之間的界限。
更重要的,將民間借貸的主體擴展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也就是説,除了禁止一般企業進行經常性的借貸行為,以前明確為法律禁止的企業之間的正常借貸行為,這次真正得到了法律承認。同時,對於國內蓬勃發展的網際網路金融,特別是P2P平臺的擔保問題也予以明確,明確規定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總體而言,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出臺,意味著民間借貸合法化的最重要一步基本完成。下一步,在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儘快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則民間借貸合法化的歷史任務算最終完成。
□馬光遠(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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