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新消息稱,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在北京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8月6日在解讀最新公佈的一項司法解釋時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有業內人士評價,司法解釋的出臺明確了P2P網貸平臺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的定位。今後,P2P網貸平臺要嚴守資訊仲介的定位,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但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
企業法人可合法借貸
最高法表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好貸創始人兼CEO李明順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該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就是賦予了企業法人的合法借貸權利。
“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民間小微企業之間儘管有資金互通需求,但因為這種借貸關係是非法的,不像自然人之間借貸受到《民法通則》的保護,大部分小微企業主之間不敢輕易做企業間的資金借貸。這樣就導致小微企業在傳統金融(銀行)體系只有存錢的權利,卻無貸款的自由。這個出臺的措施,是一個歷史性進步,真正打開了一扇窗子。”李明順如是説。
明確P2P網貸平臺擔保責任
杜萬華公開向媒體表示,在當前涉及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中國網路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次公佈的這則司法解釋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杜萬華在發佈會上解釋説,“也就是説,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對此,有業內人士解釋稱,如果P2P網貸平臺僅僅做資訊仲介,如果借貸雙方産生糾紛,要求網貸平臺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如果網貸平臺為借貸行為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多數平臺提供的是第三方擔保,應該由第三方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有業內人士提醒投資者,投資人投資網貸時要看清楚平臺是否擔責,否則利益受損後將無法維權。
年利率24%成紅線
此外,李明順還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司法解釋的出臺更加清晰地從司法角度界定了P2P網貸平臺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擔保,且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年化利率24%的規定。“年利率在24%以內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也是一大亮點。這次24%是更明確性的數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謂銀行基準利率4倍的換算,這個條款顯得更具剛性。”
根據《規定》顯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關於24%和36%兩道線,杜萬華公開解釋稱,“我們劃了“兩線三區”,我們首先劃了第一根線就是我們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這是一條線。第二條線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這就是兩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就是24%-36%期間這三個區域。”
也就是説,年利率在24%以內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間借貸屬於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個決定利弊均沾,有利的是,打破了市場中部分借貸平臺無底線惡性競爭,圖謀通過高利貸覆蓋高壞賬風險的潛規則;弊端也很明顯,這會讓一些短期借貸服務機構以及小額消費信貸機構再進行信貸業務時,無法覆蓋正常的經營成本和壞賬成本。”李明順如是説。
[責任編輯: 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