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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私開網銀轉走儲戶50萬元存款

2014-08-27 13:49 來源:成都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存入銀行的50萬元被銀行告知已經開通網銀被人轉走。自己從未要求開通網銀,銀行憑什麼在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前提下同意別人開通網銀,導致錢被轉走?協商未果,儲戶朱某將銀行告上法庭,以銀行違約為由要求歸還50萬元以及四倍利息。近日,武侯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支援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朱某稱,2012年4月9日,她結識了鄧某,鄧某自稱是某銀行工作人員,要朱某幫助自己完成攬儲任務,希望朱某在被告處開立賬戶並存款。次日,朱某便與鄧某一同到被告下屬的某營業所開立了一個銀行賬戶。之後,原告朱某向上述賬戶上三次存入人民幣共計50萬元。2012年4月23日,朱某到該銀行取款時,才發現賬戶上50萬存款已被他人盜取,銀行拒絕支付。後朱某了解到,鄧某冒用原告名義開通了原告朱某儲蓄卡賬戶的網銀功能,盜取了原告50萬元存款。因此,朱某認為被告銀行違反網銀開戶的規定,其違規行為直接導致原告儲蓄存款被盜,因此起訴被告,要求支付其存款本金5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

  在審理中,被告某銀行辯稱,原告朱某的損失應由行為人鄧某承擔,銀行方面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8日,鄧某對原告稱有存款任務需要完成,要求朱某幫助,朱某欣然同意。2012年4月10日,朱某將身份證複印件交給鄧某,委託鄧某代為辦理存款賬戶。鄧某利用其與被告經辦人員認識的便利,冒用原告名義,私自開通了朱某賬戶的個人電子銀行業務,導致朱某的上述存款50萬元轉入了鄧某的個人賬戶。2012年4月24日,朱某到被告處查詢時發現存款已被轉走,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另查明,鄧某因盜竊罪和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罰金13萬元。

  根據銀行規定,儲戶開通網銀必須本人憑身份證原件以及銀行卡到銀行營業點辦理,他人不能代為開通銀行卡的網銀功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與被告某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關係,有儲蓄卡和《存款憑單》為據,足以認定。合法的儲蓄存款關係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對原告在其所存款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違約的直接原因是鄧某在原告辦理銀行賬戶時,冒用原告名義私自開通網銀功能而盜竊原告存款,即屬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被告的違約。對此,被告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仍然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工作人員違規為鄧某辦理原告儲蓄卡的網銀功能,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亦屬於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被告銀行應支付原告存款本金50萬元並按照原告朱某主張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其利息。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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