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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登記條例》徵求意見:農房等納入登記

2014-08-15 14:20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人民網北京8月15日電 據中國政府法治資訊網最新消息,為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起草了《不動産登記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形成了《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徵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現將徵求意見稿及説明全文公佈,徵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要將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等納入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進程。另,為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此次不動産登記簿可以採用紙質介質、電子介質兩種形式。但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産登記簿惟一、合法的介質形式。不動産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惟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産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産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四條 下列不動産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産權利。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的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的用海、用島等不動産的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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