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安徽南陵縣去察看糧食倉庫,在我沒去之前糧庫都是空的,後來他們把一些糧站的糧都搬過來,擺得整整齊齊。連我都敢騙,真是膽大包天!”《朱鎔基講話實錄》談及的事情已過去多年,但“官倉老鼠大如鬥,見人開倉亦不走”。
日前,相關媒體報道,中儲糧河南分公司被查出窩案,利用國家“托市糧”收購政策,以空買空賣“轉圈糧”28億斤,騙取國家糧食資金7億多元,涉案人員達110人。
這是繼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離奇大火後,中儲糧系統短短半年內又一起離奇案件。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馬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早前的黑龍江大火與河南窩案看似不相關,但同樣暴露了中儲糧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單純期望中儲糧自身監管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外部監督,需進一步改革。“中儲糧式”的有壟斷地位,又不以盈利為目的,還不適合市場化的國企,問題多且高發,此次事件應該督促相關部門改革。
碩鼠橫行:不斷收到有關中儲糧河南分公司的舉報材料,幾乎全是家族犯罪、關聯犯罪的窩案串案
案件要從2011年説起,當年11月,中儲糧週口直屬庫原主任喬建軍攜款3億多元外逃,河南省檢察機關隨後介入偵查,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間,喬建軍與糧商勾結,不但讓糧商銷售糧庫中的儲備轉換糧,還虛報“托市糧”收購數量,騙取國家糧食收購資金和差價補貼。所涉資金達2.37億元,沒有入糧庫賬戶,而是直接轉入其指定的個人賬戶,經地下錢莊流出境外。
隨著調查的深入,牽扯到的人越來越多。據了解,河南省檢察院在查辦喬建軍案件過程中,不斷收到有關中儲糧河南分公司的舉報材料,越查線索越多,目前已立案查辦110人。除了涉及到中儲糧河南分公司幹部員工81人,更涉及到了高層,中儲糧河南分公司原總經理李長軒、原副總經理楊宏傑,以及26名直屬糧庫主任等處級幹部。
據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介紹,所涉81人中,糧庫主任和財務人員佔九成,且幾乎全是家族犯罪、關聯犯罪的窩案串案,作案隱蔽、專業性強,不通過專業化偵查手段很難查獲,5人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10人超過500萬元。
目前,法院已審理並判決案件中,中儲糧河南分公司原總經理李長軒近日以受賄1407.9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893.6萬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另有多起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偷盜方法:有的糧庫存有成箱的農民身份證複印件,專門用來偽造收購憑證。賬目報表上一齣一進,每噸“賺”國家166元
記者了解到,從2006年起,為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國家出臺了“托市糧”收購政策,即在市場糧價偏低時,國家以高於市場價的“托市價”收購農民手中的糧食。
中儲糧系統承擔托市糧收購任務,同時享有政策優惠,即每收購一噸“托市糧”可獲得收購手續費50元、保管費86元,陳糧輪換銷售手續費30元,還有差價補貼。
據相關媒體報道,每年收購新糧前,糧庫要進行陳糧輪換,賣出陳糧,騰出庫容收儲新糧。一些糧庫負責人與糧商串通,由糧商辦理購買陳糧手續,實質上並非真正買。檢察機關在偵查中發現,有的糧庫存有成箱的農民身份證複印件,專門用來偽造收購憑證。這樣,賬目報表上一齣一進,糧庫賺到了國家每噸166元的手續費和鉅額糧食差價補貼,而實際上,在這樣的虛假交易中,糧庫的陳糧原地未動,“托市糧”也沒有收購。
據河南省檢察機關調查,中儲糧河南分公司51個下屬糧庫,至少有35個存在“轉圈糧”,已查出河南各直屬糧庫“轉圈糧”28億斤,總價值28億多元,直接騙取的國家糧食資金超過7億元。
據調查,中儲糧河南分公司此前的糧食存儲點70%是租用企業和民營糧商的庫房。一些糧商大肆行賄,使自己的糧庫能參與“托市糧”收購代儲業務,更有甚者,通過往庫存糧食中加沙土等雜質,製造漲庫,從中謀利。
監管之禍:“一把手”管千千萬,“一把手”的問題又由誰來管?中儲糧總公司很少過問分公司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資料顯示,中儲糧資産總額近2000億元,人員近2萬人,實行垂直管理,同為副部級的國家糧食局只是在業務上進行指導,而地方政府對其也沒有日常監管的權力,“一把手”管千千萬,“一把手”的問題又由誰來管?據李長軒供述,他擔任分公司總經理的十多年間,中儲糧總公司很少過問分公司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外部力量也難以監督。對中儲糧這樣的央企,地方黨委、政府職能部門沒有日常監管的權力。而中儲糧作為資金密集型央企,業務相關的銀行本應監督糧食資金使用,但實際上監管作用也發揮不力。
“國資委在哪?在這個過程中檢察院在哪?”張馬林激動地表示,外部缺乏監管,期望他們內部監管,就如同一個人抓自己的頭髮把自己舉起來一樣不現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董安生告訴記者,對於中儲糧來説,挂了分公司的名號,但是總公司卻管不了,權力必須下放。現在很多會計手段是能夠看清很多問題,但是實際上並沒有發揮作用。
董安生認為,對於中儲糧,不妨將其業務流程環節合理切分,由國家發改委、糧食局負責制定中央儲備計劃,由中儲糧公司負責落實收糧、存糧,輪換糧銷售必須交由其他企業負責,並健全中央和地方相關部門對其協同監督制約的格局,建議可以設立監察人員,專門管制“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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