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記者2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針對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稅務總局近日明確有關稅收徵管問題,就做好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提出明確要求。
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稅務總局還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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