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2日發佈《規範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提出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不良信用記錄製度,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記錄在案的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支援政策。
根據規定,對外投資合作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以商業賄賂爭取市場交易機會,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串通投標,詆毀競爭對手商譽,虛假宣傳業績以及其他依法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規定提出,企業承攬擬使用中國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項目,在未取得有關金融和保險機構承貸、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對外承諾為項目提供融資;承攬合同報價金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工程項目(含我國企業對外投資項下的工程項目),必須在參加投(議)標前按照規定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核準;企業外派人員應當取得項目所在國(地區)政府批准的用工指標,並符合當地有關法律規定的用工比例,不得通過壓低勞工成本獲得各類對外投資合作項目。(王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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