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今日推薦  > 正文

業內人士建議明確二手房原值界定標準

2013-03-05 13: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國五條”細則明確,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歷史資訊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徵個稅。這被不少人士視為房屋交易成本將大幅增加。多名業內人士指出,此項政策在落實中還需明晰房屋原值如何計算等問題。

  房屋原值如何界定

  此前個人售房所得稅徵收分兩種情況:提供完整準確房屋原值憑證,按差額的20%稅率徵收;未提供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徵稅,按交易總價款的1%計徵。但在執行過程中,各地稅務部門基本上按1%計徵。

  譬如個人所售房屋購買時的價格為100萬元,現在市場價為300萬元,若按總價款1%計徵,則需繳納3萬元個人所得稅;若按新政規定的20%執行,則需繳納40萬元個人所得稅。

  但多位房地産研究人士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房屋原值不單指購房款。上海易居房地産研究院發展研究所所長李戰軍認為,房屋原值應包含購房款和購房後用於裝修等支出的費用。

  同策房地産諮詢研究中心總監張宏偉認為,轉讓所得應剔除購買房屋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購房款、裝修費、貸款利息等。

  具體操作難度較大

  亞太城市房地産業協會會長謝逸楓表示,目前針對新“國五條”細則,國家稅務部門應給出房屋原值的界定標準。在稅務部門沒有新的政策解釋之前,各地二手房交易所得稅還是按原來的1%計徵。

  對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徵個人所得稅,有業內人士表示,可能會遇到操作難題。事實上,該政策並非新政,而是政策重申。對於個人轉讓住房如何繳稅的問題,最早出現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中,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價與房屋原值的差額),應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然而,這項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將面臨一些難題,主要原因是稅務部門無法核實海量的房屋原值。謝逸楓分析,首先稅務部門在人手有限的情況下,很難完整地把出售房屋的個人購房合同、房屋登記等資訊一一核對;其次,很多購房者都以發票、憑證等不全或丟失為由,不提供房屋原值的準確資訊,避交20%的個人所得稅。此外,在房屋評估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個人缺乏對房屋評估機構的房屋原值評估報告的信任。(本報記者 姚軒傑)

[責任編輯: 雍紫薇]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圖 片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