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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制度改革: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2016年10月11日 08:28:39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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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意見強調,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多位法學專家及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意見出臺將從根源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發佈

  針對“有罪推定”等提出21條改革意見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事關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改革意見共21條,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範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

  意見強調,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這項改革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説,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不斷夯實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法學專家表示,這份改革意見觸及我國刑事訴訟中由來已久的癥結,將有效確保刑事訴訟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

  □解讀

  《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於防範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正有著怎樣的意義?對此,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

  1對偵查環節提出哪些要求?

  針對命案等重大案件探索建立辨認指認過程錄音錄影制

  就偵查環節而言,改革意見提出了哪些要求?據介紹,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庭審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保案件裁判公平正義。

  依法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並強調

  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為公正裁判奠定堅實基礎。為進一步規範偵查機關取證行為,保證取證合法性,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影制度。通過對有關偵查活動過程錄音錄影,有效固定和還原偵查機關偵辦重大案件時收集、提取證據的過程,進一步增強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和説服力,促使辦案人員規範取證。此外,意見對建立

  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式以及完善見證人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完善訊問制度。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

  像。為嚴防刑訊逼供,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保障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意見強調,要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2檢察職能方面有何亮點舉措?

  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探索建立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第一,著眼于規範偵查取證行為,意見提出一系列防範刑訊逼供制度機制。一是針對實踐中對證明標準把握不統一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二是為確保訊問合法進行,要求完善訊問制度。三是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

  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

  第二,著眼于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式,提出一系列加強檢察機關審前把關和發揮過濾功能的制度機制。一是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説理機制;規範補充偵查行為,對於確實無法

  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説明理由。二是完善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三是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式。

  第三,著眼于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出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制度機制。

  為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意見強調,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四,著眼于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提出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

  3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

  防範冤假錯案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

  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首先,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據採納標準,把好證據審查判斷關。其次,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準,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再次,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發生。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嚴格依法裁判,杜絕疑罪從有、從輕、從挂等錯誤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不得違心下判或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著力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準。首先,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意見重申法律規定的非法證

  據排除規則,並對完善訊問程式提出明確要求。法院應當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對各類非法證據依法認定、嚴格排除,促使辦案人員嚴格執行法定取證程式。同時要立足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減少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中的法律爭議。其次,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重視發揮值班律師的職能作用,有效減少審判過程中的程式性爭議。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

  依法保障辯護人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首先,要完善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要積極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落實強制證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證保障機制,有效解決證人出庭率等問題。其次,要規範法庭審理程式,落實公正審判的內在要求。根據意見,要規範法庭調查程式,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

  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質證權利;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辯論權,有效解決爭議問題;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完善審判程式繁簡分流機制。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有效解決程式性爭議。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機制。

  ■意見部分內容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影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式。完善見證人制度。

  ◎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意見對維護司法公正有何意義?

  進一步強化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作用

  強化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職責。意見突出了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要性,明確了偵查機關對律師意見“應當依法予以核實”的要求,將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發揮有效作用創造積極條件。

  強化辯護律師在法庭調查中質證權。意見對於有效解決當前律師辯護中存在的“發問難”和“質證難”問題,促進庭審實質化具有重要作用。

  強化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的辯論權。意見對增強律師辯護的有效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産生積極影響。

  強化辯護律師訴訟權利保障。意見提出要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強化律師的行為規範。意見規定,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於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進一步強化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刑事辯護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等問題依然比較突出。為此,意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這一規定將對充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發揮重要作用。

  進一步強化司法鑒定職能作用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中存在不同鑒定機構在程式、標準上不統一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訴訟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為此,意見提出要統一司法鑒定程式,落實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這對於進一步規範司法鑒定活動、統一證據裁判規則、防止因鑒定問題導致冤假錯案、有效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具有重要作用。

  同時,意見提出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彌補了鑒定人在刑事審判中出庭作證費用有關法律規定和制度規範的不足,有利於調動鑒定人出庭積極性,提高鑒定人出庭作證率和審判效率。

  □專家分析

  為什麼訴訟制度要以“審判”為中心?

  過分依賴書面材料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發生

  呼格案、張氏叔侄案、陳滿案……近年來,一批冤假錯案陸續被糾正,其背後反映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更發人深思。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指出,我國過往“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庭審流於形式,使得刑事訴訟通過法庭審理髮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於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格局可被稱作‘順承模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表示,過去的刑事訴訟程式從偵查經起訴再到

  審判環節,始終處於接力傳承的狀態。如同一葉扁舟順流而下,作為源頭的偵查一旦成型,就將左右後續程式的走向。處於“下游”的起訴、審判通常只能承接偵查結論,很難作出顛覆性改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次出臺的意見開宗明義,直指現有刑事訴訟制度的癥結。

  卞建林認為,這份意見明確要求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

  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既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也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

  “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理念置於‘以審判為中心’的政策語境中,無疑具備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核精神。”李奮飛説,“隨著這份意見的出臺,無罪推定原則在中國實際已經落地生根,這也可被看作是摒棄舊有訴訟模式的標誌。”

  被告人在庭審中辯護權得到最有效保障

  “為何訴訟制度要以‘審判’為中心?這是因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審活動具備程式正義的最完整形態,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建立於庭審活動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法律意見的充分討論和辯駁之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説,在庭審中被告人的程式參與權、辯護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種證據、主張、觀點、意見都得到來自正反兩個方面的充分討論和反駁,在此基礎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最科學和公正的。

  不少專家都認為,強調“以審判為中心”並

  不是否認偵查、審查起訴程式的重要性。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式收集、審查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品質關係到整體的案件品質,進而也決定著判決的品質。訴訟制度的改革,最終就是要讓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能經得起歷史考驗。

  “應該看到,這份意見從完善庭前會議到規範法庭調查程式,從健全質證規則到保障法庭辯論機制,從強化當庭宣判到嚴格依法裁判,都是在著重強調庭審實質化。此外,意見將辯護律師的活動空間作了進一步延展,以矯正控辯失衡。”李奮飛説,意

  見還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給予了全方位覆蓋,彰顯了司法人權保護的內在精神。

  卞建林認為,對於訴訟制度改革,意見已經作出了具體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實證據都要經得起法律檢驗,嚴格落實疑罪從無,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上發揮決定性作用等。

  “總而言之,就是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將其作為確保案件處理品質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相統一。”卞建林説。

  改革“倒逼”偵查起訴審判形成更嚴格標準

  專家指出,“以審判為中心”的前提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運作機制,重在理順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分工配合製約的關係,實際上也對所有司法機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具體審判過程中,審前活動的辦案品質、證據的紮實程度,直接決定了法庭審理的走向和公正程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説,“因此,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絕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積極參與,法院就會或因控方證據不足、不符合

  有罪的證據標準,冒著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風險遽然裁判被告人無罪;或遷就控方的證據缺失,冒著錯及無辜的風險貿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意見提出,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説理機制等等。”魏曉娜認為,這必然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偵查、起訴工作形成更嚴格的標準。

  吳宏耀同時表示,意見提出推進案件繁

  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這兩個方面事實上構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進,才能真正實現優化司法職權配置、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標。”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魏曉娜説,“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牽動訴訟理念層面的更新和變革,也會涉及宏觀訴訟結構方面的調整,但最終仍會落實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上。”

  綜合新華社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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