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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無理由退貨”徵求意見:特價清倉品入列

2016年09月28日 08:24:58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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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沙雪良)昨天,《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草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徵求意見。對比2月發佈的徵求意見稿,這一稿刪除了特價清倉等4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條文,明確3類商品可經消費者同意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據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四類商品範圍,但實踐中,經營者和消費者關於哪些“其他”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經營者甚至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進行擴大解釋,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無理由退貨制度,往往導致消費爭議發生。

  為此,《辦法》根據商品的性質,列舉了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一)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今年2月發佈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曾提出特價清倉商品(包括即將到保質期的商品、包裝破損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等4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這些內容在新的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另外,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在發文形式上,《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調整為國家工商總局規範性文件《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規則》。

  >>連結

  無理由退貨不支援哪些商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包括4類:

  (一)消費者定做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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