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銀監會于本月已初步形成了新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徵求稿,並召集部分銀行進行討論。新版本調整較多,且更為嚴厲,尤其是對銀行理財實現分類管理和禁止分級理財産品,與舊版意見徵求稿差別較大。
2014年12月銀監會就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新規發佈徵求意見後,至今沒有最新進展。昨天,新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被媒體披露,據悉,《徵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徵求意見稿》要求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禁止發行分級産品,還對銀行理財産品投資方向進行了嚴格限定。
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和綜合類
新版徵求意見稿根據理財産品投資範圍,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這也是較2014年版的徵求意見稿新增的內容。
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可以投資于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産支援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産。
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還可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權益類資産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産。
並非每家銀行都可以開展這兩類理財業務,《徵求意見稿》對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設置了門檻,比如資本凈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等。文件要求,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3年,且滿足上述要求之後才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産品
《徵求意見稿》明文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産品。
分級理財産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産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産品。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銀行分級型理財存量規模並不大,根據普益標準數據庫進行粗略統計,不到0.5%。今年5月份,銀監會已窗口指導多家商業銀行,要求暫停新發分級型理財産品,存量産品到期後將不得再滾動發行。
銀行要確保理財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
《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理財産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産品相分離,理財産品之間相分離。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産品與所投資資産相對應,做到每只理財産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不得在理財産品之間、理財産品客戶之間或理財産品客戶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與銷售起點掛鉤
根據《徵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産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徵,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商業銀行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 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普通理財産品不得投資股市
文件對理財産品的投向也作了嚴格限定。銀行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産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理財産品。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産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但是,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産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産品不受此約束外。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若投資于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或者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也要受一定限制,比如理財産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所有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産品餘額的10%;銀行全部理財産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的10%。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完全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除外。
普益標準研究員魏驥遙認為,由於新規在多個方面收緊了對於銀行理財的限制,此舉可能會對A股市場在短期內形成利空。如基礎類銀行不再能投資權益類産品,這將導致部分銀行理財資金的流出,但是考慮到基礎類銀行的客觀情況,這部分資金量可能不大;此外,監管叫停分級産品的發行,也限制了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通過選擇不同優先級份額的方式參加權益類産品的投資。
理財産品投資非標資産比例不得超過35%
文件要求,銀行理財産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應當符合三項:首先是確保理財産品投資與審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營貸款管理要求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並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其次,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産品餘額的35%或者商業銀行上報告披露總資産的4%;
再次,每只凈值型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該理財産品餘額的35%。
所謂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産,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資産、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文/本報記者 程婕
圖示製作/鄧寧
新版意見徵求稿與舊版差別較大:
1、對業務資質分類管理,基礎類的銀行,理財業務將不能投資非標和權益類資産; 2、銀行理財投資非標資産,只能對接信託計劃,而不能對接資管計劃; 3、禁止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産品。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