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低價賣貨致損失 家樂福開除員工敗訴
法院認定損失未達到開除標準
家樂福員工劉某因低價賣貨被公司開除,劉某申請仲裁後勝訴。家樂福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昨天記者獲悉,通州法院認定家樂福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與制度不符,已構成違法解除,判決撤銷解除合同通知書,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劉某在家樂福通州店任紡織處處長一職。去年9月12日,劉某將兩件商品以低於進貨價銷售給顧客。家樂福認為劉某造成經濟損失2276元及一些無形損失,依據員工手冊以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向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去年12月2日,仲裁委裁決家樂福公司撤銷對劉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其工作及職務。家樂福公司不服該裁決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造成經濟損失2276元並未達到家樂福公司員工手冊關於三級違紀行為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及以上的標準;家樂福主張劉某造成無形損失但未提交充分證據,劉某亦對此不予認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鄭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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