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歷經數年,經多方博弈,數易其稿,終於在新《廣告法》實施10個月之後對外公佈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於9月1日實施。
這對於經歷了10多年野蠻生長的中國網際網路行業來説,依靠廣告變現流量的暴利時代或許將被終結。
原來可能用戶更多的只是把各個網頁上的顯性直接推廣內容認定為廣告,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不僅網站、網頁,也包含了郵件等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作為廣告載體,如之前網易郵箱推送的廣告。不僅是直接推銷,間接推銷也包含其中,如百度排名,淘寶直通車等以推銷為目的的付費搜索形式。這個定義一旦清晰,也就是包含其中的各種網際網路商業行為均要受《廣告法》和《暫行辦法》約束。
網際網路行業經過多年發展,網際網路廣告已經形成有別於傳統廣告的特有産業鏈。只有明確該産業鏈的各個環節的角色,才能清晰各相關方的責任義務。《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發佈者。
業內人士分析,《暫行辦法》影響最直接的可能是各平臺型的電商服務公司。以阿裏為例,從本質上來説,無論是其所謂的B2B還是B2C業務,其營業收入的主要部分即為服務性廣告服務。本次《暫行辦法》已經將網際網路電商廣告的産業鏈中各個角色做了非常細緻準確的定義,明確相關責任。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