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豐瑞祥合醫療器械公司將一批無菌注射針售賣給呼和浩特愷瑞醫療器械公司,隨後,愷瑞公司將無菌注射針賣給呼和浩特多家藥店。在2014年呼和浩特食藥監的一次檢查中,發現部分注射針係假冒産品,於是對愷瑞公司罰款11萬餘元。2015年愷瑞公司起訴豐瑞祥合公司,認為其應當承擔愷瑞公司的損失,要求賠償11萬餘元。一審法院判令豐瑞祥合公司賠償愷瑞公司11萬餘元,豐瑞祥合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三中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假冒注射針遭十倍罰款
兩公司對簿公堂
2015年7月,呼和浩特愷瑞醫療器械公司將北京豐瑞祥合醫療器械公司告上法庭。愷瑞公司稱,2013年6月,其從豐瑞祥合公司購買了一次性無菌注射針500盒,隨後又購買了無菌注射針850盒。公司將購買的無菌注射針賣給呼和浩特多家藥店,價格為每盒12元。
2014年9月,呼和浩特食藥監對藥店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部分注射針係假冒産品,於是對愷瑞公司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萬餘元,並處以十倍罰款。原告認為,上述假冒注射針從北京豐瑞祥合處購買,豐瑞祥合應當承擔原告産生的損失,因此索賠經濟損失11萬餘元。
豐瑞祥合公司稱,自從2008年營業以來,公司至今從未銷售過假冒偽劣産品,也沒有收到過行政處罰,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查獲的産品屬於其銷售給愷瑞的那批産品,且行政處罰是針對愷瑞公司,原告不應將處罰轉嫁他人。豐瑞祥合公司與愷瑞公司存在合同關係,但不存在産品品質責任關係。
北京企業無法明確進貨渠道
一審二審均敗訴
法院認為,愷瑞公司從豐瑞祥合處購買的無菌注射針被呼和浩特食藥監查處,可以認定在雙方交易過程中,豐瑞祥合存在售賣假冒産品的違法行為。豐瑞祥合雖然辯稱上述查獲産品並非其銷售,但不能明確進貨渠道和銷售貨物的批號,故法院對豐瑞祥合的辯解不予採信。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援了原告的訴求,要求被告賠償11萬餘元。
豐瑞祥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庭審中,愷瑞公司提交了豐瑞祥合的發貨單和愷瑞公司製作的驗收單,單據資訊相符合。而豐瑞祥合公司依然堅稱2013年和2014年的進貨及發貨資料無法找到,無法明確假冒産品的進貨渠道。
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愷瑞公司提交了證據,足以證明假冒産品是從豐瑞祥合處進貨,且豐瑞祥合無法明確貨物進貨渠道,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無菌醫療器械管理措施嚴格
購銷記錄必須保存
北京市三中院此案主審法官表示,經營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銷售企業,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必須執行嚴格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銷記錄必須真實、完整。
無菌器械購銷記錄必須保存到産品有效期滿後兩年。此外,還要建立無菌器械品質跟蹤制度,做到從採購到銷售能追查到每批産品的情況。
本案中,涉及的一次性無菌注射針頭係國家明文規定必須採取嚴格管理措施的醫療器械,而豐瑞祥合公司自稱其在進貨和銷售時均沒有詳細記錄,最初的記錄材料也沒有保存,明顯違法。
主審法官認為,豐瑞祥合公司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後,可以依法向生産假冒注射針頭的企業追償。若因未保存進貨記錄或進貨記錄不完整,無法追查生産企業,則只能“自食其果”,損失自擔。
[責任編輯:葛新燕]